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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金是什么意思?年金保险有哪几种类型?

时间:2020-06-10 分类:年金险

优质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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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知道一款年金险怎么样,看它在值得买排名上是否榜上有名就可以知道:《十大值得买的年金险大盘点!》weixin.qq.275.com

险种的内容是看懂一款产品的前提,很多人还不是很了解年金险,就想看懂年金险产品,这样很难买到好产品。

下面就分三点解析一下年金险:

(1) 年金险是什么?

年金险要把一定的保费先交给保险公司,约定年限到了后,就可以从保险公司领钱,见的比较多的年金险就是教育金和养老金。

教育金是为孩子的教育、婚恋做准备,算是一种理财,但是很少教育金的收益率会高,基本没什么作用,为了解决教育金这个问题,我测评了8款收益高的教育金:《2020年收益率最高的8款教育金测评》weixin.qq.275.com

养老金也称退休金,约定年限到了后,就可以从保险公司领养老金,保障老人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要。

(2) 年金险的种类

年金险分为传统型年金险、分红型年金险、万能型年金险和投资连结险。

(3) 怎么选年金险

首先,这份防坑攻略要学会:《学会这招,远离年金险99%的坑》weixin.qq.275.com

其次,以下几点一定要看:

1.看内部收益率

年金险一定要看收益率,最容易的方法:在表里列出未来可以领取的年金和每年要支付的保费,组合成一条长期现金流,根据公式可以计算出IRR(实际收益率)。

2.看现金价值

年金保险如果不一样,收益趋势也会相差甚远,有些现金价值回本是很快的;有些前期回本慢,将来年金领的多,用来养老。

如果你担心将来需要资金周转,有可能选择退保就建议选择现金价值回本速度快的年金险。如果只是有养老需求,可以选择前期回本慢的产品。

3.看预定利率

收益率的情况要重点看预定利率。要想年金险收益率高,预定利率不能太低,如今银保监会开始规定预定利率不得超过3.5%,这是封顶值,具体多少需要计算。

以上就是我对 "年金是什么意思?年金保险有哪几种类型?"的图文回答,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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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退保可以拿回本金,但要几天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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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买的时候都没有告诉你?你心也够大的。以后再保险经纪人哪里购买。售后服务周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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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算的,但是恒利理财确定能保证收益吗?如果能保证,大约能赚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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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凡是交满年限的就可以领取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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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年金险后在达到约定岁数前,只要被保险人活着,就会给付保险金。分红险的保额,缴费年限等都是固定好的,投保人必须按时缴费。买了年金险,退休后多了经济上的保障,年轻时缴纳保费,老后可以领取固定的保险金,而分红险较贵,且利润是无法固定的,这和保险公司经营情况有直接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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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保险合同的中档利益掩饰,账户的现金价值,由于分红的不确定性,最后以每年的对账单为准 这款保险的主要特点和利益点是: 1、限期投入,年年领取,自合同生效日起,客户每年都可领到相当于基本保险金额的9%的祝福金 2、子女教育,提前储备。自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客户每年都可领到相当于基本保险金额的9%的少儿教育储备金 3、保费返还,灵活可选。除年年领取祝福金之外,在年满60、65、70周岁时,客户还可选择在上述任一年龄领取到一笔相当于已交保费总和的祝寿金,资金安全灵活。 4、附加万能,贴心设计,可望更高账户收益;主险的祝福金、少儿教育储备金、祝寿金和红利均可“零扣费”自动进入附加万能账户,月月复利结算,可望获得更高的账户收益,万能账户余额足够的情况下更可自动提取交纳主险续期保费,免除主险续期交费的后顾之忧。 5、保费豁免,尽显周到人性关怀;如投保人因意外身故或全残,可豁免交纳之后各期保费,不影响任何保单利益,彰显周到全面的人性关怀。 6、红利复利,抵御通胀,分享专业经营成果;本公司每年根据分红保险的业务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客户可以每年分享公司专业经营的成果。红利可留存在本公司的红利账户或进入附加万能账户,享受复利累积收益,助客户抵御通货膨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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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款保险好不好要看它本身的保障责任,一定的保障额度对应的保费合不合理,提供的保障是不是想买保险的人需要的。
国寿鑫易宝年金保险有以下基本信息:国寿鑫易宝年金保险和国寿附加鑫易宝意外身故定期寿险组成“国寿鑫易宝保障计划”,投保范围是18-55周岁,保期有10年、20年,保期为10年的交3年,保期为20年的交费期间分为五年和十年两种,保险责任有关爱年金、满期保险金、身故保险金、轨道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航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总的说来,国寿鑫易宝年金保险的保险期间和交费方式选择性较少,特色是和意外定寿组成保障计划,提供轨道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航空意外伤害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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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寿美满一生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美满一生年金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相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出生三十日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责任开始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生效。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

  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四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若被保险人生存,本公司每年在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按下列规定给付关爱年金:

  关爱年金=基本保险金额 x 交费期间(年数) x 1%。

  二、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七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 x 交费期间(年数)。

  三、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两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两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 x 身故时的交费年度数 x 110%。

  第六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期间;

  七、先天性疾病;

  八、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保险合同生效满二年以上且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保险合同生效未满二年或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本合同载明的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七条 红利事项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在符合保险监管部门规定的前提下,本公司每年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如果本公司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分配给投保人。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处理方式:

  一、现金领取;

  二、累积生息:红利保留在本公司以复利方式累积生息,红利累积利率每年由本公司公布。

  若投保人在投保时没有选定红利处理方式,本公司按累积生息方式办理。

  本合同在效力中止期间不享有本公司红利的分配。

  第八条 保险费

  保险费的交付方式为年交,交费期间分为三年、五年、八年和十二年四种,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第九条 首期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中止

  首期后年交保险费的交付日期为本合同年生效对应日。

  投保人如未按上述规定日期交付保险费的,自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在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超过宽限期间仍未交付保险费的,本合同效力自宽限期间届满的次日起中止。

  第十条 合同效力恢复(复效)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投保人可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或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本公司审核同意,自投保人补交所欠的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保险合同生效满二年以上且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保险合同生效未满二年或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本合同载明的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十一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申请恢复本合同效力时,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如实告知被保险人当时的健康状况。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第十二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进行批注。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除本合同另有指定外,关爱年金和满期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十三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悉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调查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迟延的除外。

  第十四条 保险金申请:一、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生存至关爱年金领取日,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资料:

  1.保险单及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

  2.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二、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身故的,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资料: 1.保险单及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

  2.受益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3.公安部门或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4.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5.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证明、资料。

  三、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七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资料:

  1.保险单及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2.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四、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资料后,对核定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五、申请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身故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五条 借款: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如果保险合同生效满二年以上且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本合同已经具有现金价值的,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请借款,但最高借款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扣除欠交保险费、借款及利息后余额的百分之七十,且每次借款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借款及利息应在借款期限届满日偿还。未能按期偿还的,则所有利息将被并入原借款金额中,视同重新借款。 当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不足以抵偿欠交的保险费、借款及利息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十六条 欠款扣除: 本公司在给付保险金、派发红利、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或保险费时,如投保人有欠交保险费或保险单借款未还清者,本公司有权先扣除欠款及其应付利息。

  第十七条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可填写变更申请书提出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由本公司出具批单,或与投保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十八条 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 投保人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按所知最后的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十九条 年龄计算及错误处理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按周岁计算。投保人应在投保本保险时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本公司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本合同,并在扣除本合同载明的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或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应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四、如果因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导致红利分配不足,本公司将不予任何补偿;如果实际分配的红利超过根据其真实年龄所应分配的红利,本公司有权追回超额部分的红利。

  第二十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本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本合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交保险合同、最近一次保险费交费凭证和投保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终止。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后十日内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于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已收全部保险费,但已给付关爱年金或经本公司体检的,本公司有权扣除已给付的关爱年金和体检费。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十日后要求解除本合同,保险合同生效满二年以上且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于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保险合同生效未满二年或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本合同载明的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一条 争议处理本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 x x x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释义本条款有关名词释义如下:

  周岁:是指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标准计算的年龄(不足一年不计)。年生效对应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本合同每年生效对应日。

  基本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

  利息:是指补交保险费或借款的利息,根据补交保险费或借款的数额、经过日数按日利率依复利方式计算。年利率由本公司每年度公布一次。

  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身故时的交费年度数: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1.被保险人在交费期间内身故的,身故时的交费年度数等于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保险合同所经过的整年数加一。

  2.被保险人在交费期间外身故的,身故时的交费年度数等于在保险单上载明的交费期间(年数)。

  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驾驶证驾驶;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驾驶员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持未审验的驾驶证驾驶;

  5.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它无有效驾驶证驾驶的情况。

  艾滋病:是指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AIDS)。

  艾滋病病毒:是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清学检验中HIV抗体呈阳性,则可认定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先天性疾病:指被保险人一出生时就具有的疾病(病症或体征)。这些疾病是指因人的遗传物质(包括染色体以及位于其中的基因)发生了对人体有害的改变而引起的,或因母亲怀孕期间受到内外环境中某些物理、化学和生物等因素的作用,使胎儿局部体细胞发育不正常,导致婴儿出生时有关器官、系统在形态或功能上呈现异常。

  战争:是指国家与国家、民族与民族、政治集团与政治集团之间为了一定的政治目的、经济目的而进行的武装斗争。以政府宣布为准。

  军事冲突:国家或民族之间在一定范围内的武装对抗。以政府宣布为准。

  暴乱:破坏社会秩序的武装骚动。以政府宣布为准。

  会计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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