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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保险几年内住院的需要告知

时间:2020-06-19 分类:健康告知

优质回答

学霸说保险-耀云

学霸说保险,专注保险测评!想知道在填写健康告知时要注意些什么的,有什么技巧的可以看看这篇文章:《投保时,健康告知有什么小技巧?》weixin.qq.275.com

一般会问到两年内是否有住院史,根据实际情况告知即可。

健康告知是保险公司对于被保人身体情况、个人习惯等的调查,是在购买保险时很重要的一个环节。只有通过了健康告知保险公司才会允许你购买的,不同的保险公司对健康情况有不同的要求,询问的内容也不同。

如果你在投保时没有如实告知,在情况不是特别严重时,你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补充核保,保障将继续有效。

假设你没有如实填写的东西比较严重,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是可以终止合同,拒绝理赔的。

在填写健康告知时,应该遵循这三答:问什么答什么;不问不答;想清楚再答。身体存在一些小毛病的朋友,在购买保险前最好看看这篇文章:《记住这5个步骤,让你顺利带病投保!》weixin.qq.275.com

目前健康告知审核的方式有智能核保和人工核保,二选一。

当你智能核保没有通过时可以去进行一次人工核保因为人工核保比较准确也比较灵活。如果人工核保也通过不了,那就只好换一款产品了,换成那些对健康要求没那么严格的产品,这是一些对健康问题的把控比较松的保险产品,需要可以收藏:《这些产品的健康告知都不是问题》weixin.qq.275.com

爱心小贴士

1、不建议你在要购买保险前进行体检你只需要把你知道的如实回答就可以了。

2、如果曾经被误诊了,一定要告诉保险公司,因为误诊也会有门诊或住院记录的,有可能影响到后期的理赔。

以上就是我对 "买保险几年内住院的需要告知"的图文回答,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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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S

首先,在进行如实告知时,消费者要尽量使用书面告知的形式,如果实在不方便选择了口头告知,也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避免后续保险代理人隐瞒、篡改告知情况影响投保人自身利益。其次,对于严重的故意隐瞒行为,即便超过了两年不可抗辩期,保险公司仍可依据保险条款拒赔。此回答来源于大象保险。

陈仓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16条的规定,我们可以得知:(1)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不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而在合同成立后才知晓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至解除之日发生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且不退费;(2)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的,在合同生效后保险人是不能以此为借口而解除合同的;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因此,对保险人是否知晓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何时知晓的,应仔细区分清楚以真正保护保险合同双方的利益。

第一 如果没有签订告知合同 和落实到合同书面形式 等于白说 该不赔偿也不赔偿 第二 相信如真的告知带病投保 只要符合理赔范围的 都会赔偿 拒赔要看是什么内容拒赔 第三 祝福你工作顺利 事业发达 生活安康 家庭幸福

红黑逗豆

1、购买保险需要做到如实告知。
2、保险公司会进行抽查进行体检,如果侥幸没被抽查,恶意欺瞒的话是可能承保的;
3、如果恶意欺瞒就算保险公司承保了,未来如果出险被查出来也是不赔的。甚至有的保险公司最多只退个现金价值。损失的是客户自己。
4、人性……素质……呵呵……

樊樊

理论上是需要告知问到的项目,实际上很难查证,你这种情况告不告知都无所谓

笑看云卷云舒

没事,放心,想多了。

~金佳波

您好!为了保障您的保险利益,建议您最好是如实告知,最多保险公司在核保时,会要求进行体检,然后根据您的体检情况,决定是否承保或者增加保费。 相反若是您未尽到如实告知的义务,保险公司在发生保险事故后,也许会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拒保的,此时对您的保障利益损失相比而言是更大的。

尘埃

告知,保险公司的核保会进行审核,一般情况下没什么问题。 但是如果不告知,万一以后发生什么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查到了这个未告知,而以此来拒赔,那就损失大了。 所以,避免以后理赔时发生问题,还是事前告知妥当。

张祥

这就要看自己有没有过异常的医疗记录。这个医疗记录包括门诊、体检、住院、医保卡的所有异常记录,小指标超标什么的都算。临床医学跟核保医学有一定区别,临床医学会更讲究短期影响,也就是医生会跟你说,这个没事的,但是核保医学就不一样,核保专家会对这个病未来导致身故或者重疾的概率进行分析,看中的是长期影响。保险公司保的是几十年甚至一辈子,现在这个器官有点小毛病,代表今后出问题的可能性大,而医生只是看现在是不是影响你的正常工作生活,出发点完全不一样。在承保与否这件事上,是保险公司的核保人员说了算,不是医生说了算。

人生

父母有癌症不告知,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赔偿。 《保险法》 第十六条第2款的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保险法告知义务 在保险合同签定之前和保险合同执行过程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所承担的把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事实告诉保险人的义务 告知的内容主要是指重要事实的告知。因为告知的目的是使保险人正确了解与保险标的危险状况有关的重要事实。一般来说,投保人所应告知的事实包括:1.足以使保险危险增加的事实;2.为特殊动机而投保的,有关此种动机的事实;3.表明被保险危险特殊性质的事实;4.显示投保人在某方面非正常的事实。 关于告知的方法法律上并无特别的限制。在实践中,一般是采用书面询问回答的方式,既由保险人在投保书中附加询问表,由投保人逐项据实填写说明即可。并且推定保险人在询问表中所提出的事项,即为有关的重要事实。 告知义务的违反,通常有两种情形:一种是告知不实,即误告或错告;另一种是应告知而不告知,包括隐瞒和遗漏。我国保险立法将投保人不履行告知义务归纳为不申报、隐瞒和错误申报三种形式。所谓隐瞒,是指投保人队已知的事实故意不予告知,或者仅为一部分告知,并未说明全部事实,足以影响保险人对危险的测定。误告或者遗漏,一般是针对投保人的过失而言,但对保险合同也有同样的重大影响。因此,隐瞒与误告或者遗漏的法律效果相同,保险人都可以此为由解除保险合同或者不负赔偿责任。 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第2款的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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