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保险豁免
时间:2020-07-31 分类: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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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霸说保险-鲁班
我们平常说的豁免其实就是保费豁免的意思,保费豁免给消费者带来了很大的好处,能把家庭经济负担减轻不少。对豁免这个知识点感兴趣的朋友可以看看这篇文章:《保费豁免是什么,有什么好处?买保险的时候一定要选吗?》weixin.qq.275.com。
保费豁免是指在保险合同规定的缴费期内,当投保人或被保人发生约定的事故,如身故、轻症、重疾等,免交余下保费,而保障继续有效。
保费豁免根据豁免对象不同分为被保险人豁免和投保人豁免两种。下面这张图很直观的描述了它们两者的区别:
目前重疾险市场大多产品是自带被保人豁免,投保人豁免可附加。有几种情况建议要附加投保人豁免,例如大人为孩子投保、夫妻互保。
如果附加了投保人豁免条款,投保人和被保人一样,要做健康告知,并且附加投保人豁免的费用比较低,一般是不支持核保的,所以健康告知更为严苛。关于如何顺利通过健康告知,你可以参考一下我做的这份详细攻略:《投保时,健康告知有什么小技巧?》weixin.qq.275.com。
懂得保费豁免是买保险前的必修课,还有一些知识点也是买保险前一定要清楚的,点击蓝字查阅:《买保险之前,一定要先搞清楚这些关键知识点!》 weixin.qq.275.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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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KX
哪个风险更大,哪个收入更多,哪个的存在与否足以影响家庭的稳定就让谁做投保人,正常选择家中的男子较为合适。
SweetColdPop
所谓保费豁免,是指在保险合同规定的某些特定情况下导致完全丧失工作能力时,由保险公司获准,同意投保人可以不再缴纳后续保费,保险合同仍然有效。失去工作能力意味着收入锐减,如果保单附加了保费豁免功能,就会避免因为失业而带来的经济困难,保费不用您再缴纳,而保单的保障依然有效,包括现金利益的领取也依然有效。所以保费豁免相当于为您的保单再加了一份保险,是保险中一种人性化的功能。 保费豁免最早出现在少儿险中,当作为投保人的家长遭遇不幸丧失工作能力时,没有经济收入的孩子仍可继续获得保险的庇护,这一举措受到了普遍欢迎。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各种养老险、终身险、两全险也都纷纷披上豁免的外衣,成为一种宣传的“卖点”。但是,正如前面所说,豁免的前提是必须符合你投保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中,所规定的种种特定情况。这就意味着各家保险公司的豁免规定各有不同,仔细看来,小小的豁免其实大有文章。 具体保险公司的产品规则不太一致,详询自己的代理人。 但是,少儿保险,提示客户,最好附加双豁免原则,及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都豁免保费,同时,有的保险产品,可以同时附加连带投保人家属规则,即大人双方任何一方出现身故重疾全残情况,都可以豁免剩余保费情况。 具体,详询代理人。
阿蔚
1、你好,如果你家公司的产品没有这个优势,你个人是没法解决,和你的销售技巧没有关系,这是硬伤,你只能拿别的产品优势来吸引客户。
2、作为保险代理人永远在和别家公司的产品在做比较,你可以考虑保险经纪人,可以同时销售几十家公司的产品优势产品,如想了解可以私信我。
2、作为保险代理人永远在和别家公司的产品在做比较,你可以考虑保险经纪人,可以同时销售几十家公司的产品优势产品,如想了解可以私信我。
LinGo
保险豁免就是豁免保费,指保险当事人双方在保险合同中约定,在某种特殊情况下,保险人同意投保人免交未到期保险费且保险单继续有效至保险期满为止。
琥哥
对不管是哪一个挂了都不用交了
小甜
现在的大部分重大疾病保障产品都有豁免功能!你是哪个地方的朋友
马到功成
投保人在投保时,并没有将自己患有乙肝的情况向保险公司告知,是否违反了告知义务? 需要对投保当时,投保人所患的疾病和投保人死亡的原因进行分析,寻找其中是否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如果其中有足够的因果关系,可以认为投保人违反了告知义务。如果其中没有足够的因果关系,也就是说,投保时的疾病,不是死亡时的疾病时,其中的因果关系则无法成立。 一审法院认为,“投保人在1997年签订保险合同时曾患乙肝,1998年才罹患导致其于2000年身故的肝癌。虽然投保人未在投保单中填写其患有乙肝,但乙肝并不属于导致其身故的原因。故投保人虽存在未如实告知的行为,却并不属于保险条款‘除外责任条款’中约定的因投保人对投保条件隐瞒之情事致身故的事由,乙肝也不属于 ‘除外责任条款’中约定的三项重大疾病的范围。故保险公司不得因此而拒绝承担豁免保险费的保险责任”。笔者认为还是比较合理的。 另外,本案的保险条款中规定,“投保人在投保时已患有癌症、脑中风、心脏病或其他严重疾病以致身故,保险人不负免缴保险费责任”。如上所述,投保人在投保时,身患乙肝,并非条款中所列的疾病。但是,该条款规定中还有“其他严重疾病”的说法,那么,乙肝是否属于其中的范畴,在保险条款中找不到答案,应当由保险公司负责举证。 是否可援引不可抗辩原则 在欧美的保险实务和保险合同法中,有“不可抗争”(不可抗辩)的规定。根据该规定,如果保险人事先知道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的事实,或因自己过失而不知道该事实的情况下,不能解除保险合同。另外,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如果保险人在知情之后的一个月以内不实行,该项保险合同的解除权则失效。如果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历时5年,而没有被保险人察觉,该保险合同的解除权同样失效。 在我国,《保险法》中没有对“不可抗辩”的内容进行明确的规定。但是,从目前我国人寿保险公司保险实务中,可以找到不少公司已经主动引进“不可抗辩”的内容,而且,基本上与国际保险行业中的规定同步,多数规定以两年为期。如果对不实告知或不告知的事实没有发现或发现后没有采取一定的措施,那么时效达成之日起,将无法行使该项保险合同的解除权。 根据本案的事实以及诉讼的背景,笔者认为,既然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没有正式做出规定,那么在本案中还是不采用比较合理。
Aqueensbear
豁免只有B加强和C加强两种。
豁免B加强是指:投保人在交费期间发生指定的重大疾病或者全残,则剩余保额由保险公司代交,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豁免C加强是指:当被保人在交费期间发生指定重大疾病或者全残,剩余各期保费由保险公司代交,合同继续有效。
扩展资料
豁免险投保的注意事项:
“豁免险买给谁也大有讲究。”豁免险保费保障条款通常分成投保人豁免保费与被保险人豁免保费两种。前者指当投保人由于意外或疾病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保险公司豁免投保人应缴的保费,使被保险人的保障权益仍然有效。
这类条款适合子女为父母购买保险或家长为子女投保等情况。而后者是指被保险人由于意外或疾病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保险公司豁免其应缴保费,通常这条款更适合投保人给自己购买保险。可以说,豁免利益应该买给保费承担人,也就是缴费的那个人,这一点投保前要注意。
当然,选购保险产品时也不要为此舍本逐末。在一些保险宣传中,豁免险的功能往往被过分夸大,导致投保人被附带的豁免功能吸引,对真正的主险保障部分却没搞清楚,选择保险的关键还是要符合自己的保障需求。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豁免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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