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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年前做过卵巢囊肿手术,现在投保需要如实告知吗?

时间:2020-06-19 分类:健康告知

优质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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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如实告知,将已经完全康复的资料提供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会依据做出是否承保的判断。

健康告知是保险公司对于保险客户健康状况的调查询问,是保险合同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一份保险是否有效都和这个息息相关的,不同的保险公司对健康情况有不同的要求,询问的内容也不同。

要是你在购买保险时没有按照事实填写,情节不严重时,你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补充健康情况,保障还是能够继续有效的。

不过隐瞒情况严重的话,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是有权利终止合同不退还保费的。

目前国内的健康告知都可以按照这三点来答:问什么答什么;不问不答;想清楚再答。如果你是身体有一些小问题的,你在购买保险前最好看看这篇文章:《带病投保只需五步》weixin.qq.275.com

目前健康告知审核的方式有智能核保和人工核保,二选一。

假如你没有通过智能核保可以试试人工核保因为人工核保比较准确也比较灵活。人工核保也不通过的话就只能换一个保险产品了,换一些对健康要求没有那么严格的产品,健康要求比较松的、性价高的产品我都整理出来了,需要可以收藏:《适合亚健康人购买的保险产品都在这里了》weixin.qq.275.com

特别提示

1、一般是不建议在投保前进行体检的。你只需要把你知道的如实回答就可以了。

2、如果你之前有被误诊的经历,一定要和保险公司的人说。因为误诊也是会有医院记录的,有可能影响到你的保障内容。

以上就是我对 "10年前做过卵巢囊肿手术,现在投保需要如实告知吗?"的图文回答,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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梦是唯一的行李

  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主要包括两种情形的如实告知义务:   (1)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   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是指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依照合同规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履行该通知义务的,保险标的因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2)出险通知义务   出险通知义务即保险事故发生的通知义务,是指投保人﹑被投保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其意义在于能使保险人迅速调查、取证,采取适当的方法,防止损失扩大,并为赔偿和给付保险金作准备

仅此而已......

胃炎未住过院,买商业保险时在保险公司提出询问时,需要如实告知保险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七条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外,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规定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忆&诺&言

你好,可以补充告知,如果保险公司接到补充告知30天内没有解除合同,那么保险合同正常执行,理赔时不以如实告知问题拒赔。 不可抗辩不适用未如实告知。

星愿

告知,保险公司的核保会进行审核,一般情况下没什么问题。 但是如果不告知,万一以后发生什么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查到了这个未告知,而以此来拒赔,那就损失大了。 所以,避免以后理赔时发生问题,还是事前告知妥当。

麒麟

保险法第16条很有名气,常称为“两年不可抗辩条款”,简单来讲就是: 投保人有义务如实告知自己的身体健康情况。由于投保人故意或过失,合同成立2年内,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和拒赔。合同成立2年后,保险公司不得以未如实告知而解除合同,或拒绝赔偿。 正常情况下,没有如实告知,日后产生理赔纠纷的可能性极大!但是能否通过两年不可抗辩条款,顺利获赔呢?我们直接用事实说话。 案例1: (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66号案件回放: A先生2011年1月7日投保重疾险; 2014年9月确诊淋巴瘤(癌症); 2014年10月收到拒赔通知书,理由是投保前未做如实告知,确诊疾病非首次确诊。 拒赔原因: A先生在投保前,自2010年7月开始就连续五次由于同一癌症接受化疗,并未如实告知,且所患癌症并非首次确诊。 法院判决: 支持保险公司胜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950元,由投保人负担。 这种情况就属于典型的带病投保,在投保前已经患有癌症,就算过了2年的时间,保险公司同样是可以拒赔的。 不可抗辩条款以最大诚信原则为基础,本案原告在投保时存在蓄意不实告知,违反了最大诚信原则,不适用不可抗辩条款。 如果这种情况仍然适用不可抗辩条款,那么无异于鼓励投保人的欺诈行为,不利于行业的稳定发展,所以拒赔是非常合理的,我也是完全赞同这一点。 案件2:(2014)川民初字第02957号案件回放: W先生2012年6月27日投保重疾险; 2014年6月26日初步确诊直肠瘤,6月30日手术,10月申请理赔 2014年11月收到拒赔通知书并解除保险合同,理由是投保前未做如实告知。 拒赔原因: W先生在投保前,已患有心绞痛、冠心病、高血压等疾病,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以致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承保的事实。 法院判决: 保险公司支付W先生保险理赔金。 法院认为: 1、W先生已缴纳2年保费,保险公司已丧失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对其辩称解除合同的意见本院不予支持。2、保险公司辨称W先生带病投保,提交了病历复印件一份,但并未提供相应证据加以证明,并且W先生主张的病种与理赔的恶性肿瘤并非同一种疾病,所以法院对保险公司的辩解意见也不予支持。 上面的案例就是一个典型的虽然未如实告知,但是由于保险法第16条两年不可抗辩条款的规定,顺利获得了理赔的案例。 保险公司没办法证明未如实告知的冠心病和直肠癌之间的因果关系,且已经过了2年,由于不可抗辩条款的规定,获得了理赔的案例。 总结可以看到,赔不赔,不同的法官会有不同的判决。 所以我的观点一直都是,购买保险一定要做好如实告知。 国内销售人员素质良莠不齐,而很多投保人也没有基本的金融、医学知识来严肃对待投保这件事情。 所以不可抗辩条款的出现,是符合我们国家保险行业现状的,可以避免由自己疏忽大意导致一些事项未如实告知,只要过了两年不可抗辩期,保险公司没有提出异议的话,那么将来不能以此为拒赔理由了。 但两年不可抗辩条款,绝对不应该成为小部分人带病投保钻空子的理由,如果人人都是这样操作,那么保险公司在设计产品时可能会加强核保,甚至提高保费来作为应对的。 当罹患重疾时,需要投入很多的时间和精力,只有做好如实告知,才能顺利获得理赔。而不要心存侥幸,期望通过“不可抗辩条款”带病投保,而导致自己作茧自缚。 上面的判决案例都是网上公开信息可以查到的,这也仅代表现阶段对类似案件判决的一些观点。 希望大家在了解不可抗辩条款维护自己权益的同时,也一定要做好如实告知的义务。

有情有爱

我们在购买人寿保险时,通常会经历一个核保的过程,保险人会对被保险人的相关信息进行核实,同时进行风险评判,再来决定是否承保或以一定的条件承保。尤其是在购买健康险时,需要将被保险人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如实告知。吸烟在我们的认知中是导致肺癌的重要因素之一,长期吸烟、过量吸烟对人体健康的危害极大,多数情况下,吸烟者的患病率要比非吸烟者高得多,保险公司的风险也就相应升高,所以有吸烟史的人和不抽烟的人享受同等保障时所交保费会有所差别。通常两个月之内吸过烟,在专门的体检中都能查出来,但如果长期吸烟史者,戒烟两个月以上,且身体健康状况良好,或许也能顺利通过体检,以较低保费成功投保。但倘若被保险人在两年内出险,且出险原因与过去的吸烟史有直接关系,保险公司仍可能拒赔。如果您所购买的保险侧重于疾病健康的保障,一定要秉持对自己负责的态度,无论是否戒烟,只要有过吸烟史,建议都如实进行健康告知。

若溪679

关于保险投保中,健康告知。是应该如实告知的。如果你不如实告知。发生。医疗保险赔偿的时候。保险公司。他是。汇聚陪你的。

李娇娇

投保时基本都要要求如实告知,特别是健康险和寿险,保险公司的审核会更严格,如果没有如实告知,后期被保险人出险,保险公司有权利不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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