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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有过住院使投保如实告知了刚过等待期就发生重疾了怎么调查能理赔吗?

时间:2020-06-30 分类:健康告知

优质回答

学霸说保险-婷婷

学霸说保险,专注保险测评!建议你在购买保险前,仔细看好健康告知。我将健康告知的小技巧整理在这里了,需要的可以看看:《投保时,健康告知有什么小技巧?》weixin.qq.275.com

保险公司会不会赔付,主要还是看你们当时签订的保险单是怎样的。题主所购买的保险是否保这个疾病,以及这个疾病是否在除外责任里,如果在,那就是不赔的。

健康告知是保险公司对投保的客户的一个健康调查,是保险合同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有没有如实填写健康告知关系到你的这份保险是否有效,不同的保险公司对健康情况有不同的要求,询问的内容也不同。

若你在购买保险时没有如实填写,在情节不严重时,你可以跟保险公司商量补充健康情况,主要保障可以继续有效。

不过隐瞒情况严重的话,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是有权终止合同并不退还保费的,有些保险公司可能会比较友好的给你退一点现金价值。

在我国内地购买保险填写健康告知时,要遵守这“三答”:问什么答什么;不问不答;想清楚再答。如果你是身体有一些小问题的,你在购买保险前最好看看这篇文章:《带病投保只需五步》weixin.qq.275.com

目前健康告知审核的方式有智能核保和人工核保,二选一。

假设你没能通过智能核保,可以直接换个产品或者尝试人工核保因为人工核保比较准确也比较灵活。如果人工审核也没通过,就只好选择那些对健康要求没那么严格的产品,这里是一些对健康要求没那么高的产品,需要可以收藏:《这些产品的健康告知都不是问题》weixin.qq.275.com

注意

1、最好在投保前不去医院体检你只需要把你知道的如实回答就可以了。

2、有误诊经历的朋友要记得跟保险公司说,因为误诊也是有医院记录的,不说有可能会被认为隐瞒健康问题的。

以上就是我对 "以前有过住院使投保如实告知了刚过等待期就发生重疾了怎么调查能理赔吗?"的图文回答,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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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年后 按正常投保理赔 两年内 返还所交保费(无息) 所以你肯定不会损失 做吧。。。

常瑞

采取保全,现在如实告知保险公司,看保险公司具体怎么做,希望尽快处理,千万不要冒风险,保险本来就是买来保护自己的。

安静的做个better man

可以不用告知但是要过等待期!这样说明后吗?

zoey

不受影响,告知主要指“重大疾病”范围的,你那都不是,学历也无关紧要,只要身份证号码没错就行

胭脂

保险公司一般要求被保险人必须为标准体,也就是健康的人。目前主要是通过健康问卷的形式向客户了解。投保人在投保时不如实告知,保单生效后的两年内,保险公司和代理人知道曾经患过比较严重的病。有权根据实际健康情况选择拒保或者责任免除。甚至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退还被保险人所交的保费。

杨元特

你好,如果投保成功后如实告知,保险公司在可保的情况下会承保,如果不能承保就会拒保,肯定会退保费。

绝大多数准备购买保险的朋友,都是25-50岁之间,这个年纪100%都去过几次医院的,身体不可能一点问题都没有。而且随着体检的普及,很多人也会每年进行体检,在精密仪器全方位的检查下,很多人都会被查出某些指标异常。 场景1:一些谨慎的朋友,会一股脑把自己的知道的、可能的、未确诊的一些异常指标都会告知保险公司,不仅给核保人员造成了困扰,也使得核保结果变的很苛刻。 场景2:另外一些朋友,可能投保的时候没有想的太多,告知环节也不是很重视。顺利核保通过后,突然会想到,哎呀,5年前我去过门诊做过检查的,7年前登山摔伤,拍过CT做过检查的。这些都没有告知,会不会后续理赔存在困难呢? 那么问题就来了,在购买保险的时候,我们到底应该如何进行告知呢?今天深蓝君就为大家讲讲告知那点事,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一、线上产品投保的告知 互联网保险都是采用询问告知的方式,这种情况下最合理的方法是:仅针对询问的问题进行告知,没有询问的问题,是无需告知的。这个不是我自己的总结,深蓝君也咨询了很多负责核保的朋友,都是这样的结论。 《保险法》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保险公司每款产品都是经过精心设计的,对于风险的衡量于界定都是有自己的数据模型,我们不必替保险公司操心。只要保险公司没有询问,就算我们知道某个指标存在异常,也无需告知,同样不用担心后续的理赔。 我们以阳光健康随e保为例,这款产品只对乙肝大三阳进行了询问,如果是乙肝携带者、或者小三阳,自然是可以购买的。 深蓝君之前在测评弘康大白定期寿险的时候,发现是需要填写身高体重,用来计算BMI值,但是同样有很多定期寿险是不询问身高体重的,所以就算我们严重肥胖,只要符合健康告知的内容,我们就可以正常购买的。 二、投保线下产品的健康告知 除了购买线上的互联网产品,很多朋友也会投保线下的产品,一般线下产品的的如实告知都是通过问卷的方式进行,下图是深蓝君找到的某产品问卷: 深蓝君建议:只要是健康告知问卷询问到的内容,都应该如实回答。上面只是某家保险公司的问卷,不同公司会存在一定的差异。 写到这里,肯定会有一些朋友有个疑问,我需要把我过去的医疗记录都列出来吗?比如几个月前的发烧、几年前的摔伤半月板检查、十年前的门诊检查记录?如果真的费劲心思仔细回忆,相信大家还是能列出来很多条的。我们看看保险法是如何规定的。 保险法第十六条: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只有那些足以影响保险公司是否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需要进行如实告知。如果未告知的的内容对承保结论没有影响,保险公司是不能拒赔和解除合同的。 如果不确定自己的的问题是否影响承保,或者代理人也没办法给你专业的意见,那么深蓝君建议你如实告知。保险公司的核保团队都具有深厚的医学背景和实际经验,这个问题就交给他们处理就好了。 三、如果不如实告知会怎样? 如果不如实告知,那么就涉及到保险法的不可抗辩条款,关于“不可抗辩条款”我们前几天的推文是有详细的说明的,而且很多同行朋友也给出了一些实际案例的反馈,点击这里查看原文>>> 《保险法》16条“不可抗辩条款”内容: 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虽然两年不可辩条款对我们投保人是非常有利的条款,避免由于自己疏忽大意导致一些事项未如实告知,只要过了两年不可抗辩期,保险公司没有提出异议的话,那么将来不得以此为拒赔理由了。 但是长期来看,也可能诱发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保险公司出于保护自己利益可能会加强核保,甚至提高保费等作为应对。所以深蓝君的态度是尽量做好如实告知,切勿玩火,以免给自己带来没必要的麻烦。 上次的文章里面还漏掉了一种情况,比如未告知事项同保险事故的发生无关系,那么大部分情况下保险公司是需要理赔的。比如未如实告知乙肝大三阳购买了定期寿险,但是由于发生意外身故,这种情况在过往的诉讼中,一般都会获得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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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保时如实告知哪些内容 告知的内容,主要是指重要事实的告知。因为告知的目的是使保险人正确了解与保险标的危险状况有关的重要事实。就我国《保险法》的规定来看,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情况,即为重要事实。从各国保险法的规定来看,投保人所应告知的事实,通常包括以下四项: (1)足以使保险危险增加的事实; (2)为特殊动机而投保的,有关此种动机的事实; (3)表明保险危险特殊性质的事实; (4)显示投保人在某方面非正常的事实。 需要进行区分的是,此处的如实告知义务,不同于保险合同成立后,危险程度增加或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对保险人所负的通知义务,也不同于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对投保人所负的说明义务。 二、违反如实告知义务有什么后果 投保人对于保险人有关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情况所为询问,应为告知而不告知或者作不实告知,即违反如实告知义务。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主要情形有:故意为非重要事项的不实说明;过失为非重要事项的不实说明;无过失为非重要事项的不实说明;故意为重要事项的不实说明;过失为重要事项的不实说明;无过失为重要事项的不实说明;对已知的事项不作说明或者作部分说明等。 原则上,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仅有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如实告知义务是保险法所规定的义务,与投保人和保险人的意思表示无关,保险人不得以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而请求继续履行或损害赔偿。 我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三、四款采取相同的立场:投保人故意违反如实告知义务,或者投保人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或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或者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是,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应当在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后的合理期间为之。若保险人已知或者怠于知道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没有及时或者在法定期间解除保险合同的,不得再主张解除保险合同。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应该适用。 依照我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投保人故意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或者不承担保险责任。这里没有区别投保人未告知保险人的事项是否为“重要事项”,保险人均得请求法定的救济。英国十八世纪所适用的保险合同因违反如实告知义务而解除的原则仅以被保险人故意或者过失隐匿重要事实为限,已被世界各国广泛接受。现代保险理论和实务已普遍认为,被保险人故意或者过失隐匿非重要事实的,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考虑到我国海商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已经将如实告知限定于“重要情况”,保护保险人的利益,应当公平兼顾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利益,对我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的“故意隐瞒事实”和“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应当作出限缩解释,投保人故意隐瞒或虚伪陈述的“事实”,仅以“重要事实”为限。

阿莹

社保累计交满十五年就可以享受养老待遇的,社保可以不交的,中断也没关系,只要累计交满十五年就可以了

Juan

小诺解答:您好! 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健康告知”?健康告知就是指各个保险公司在接受客户投保申请前,需要填写或确认的,关于被保险人健康情况的真实告知,说明了保险的最大诚信原则。 在填写健康告知过程中,客户经常会遇到这样一种情况:健康告知里问到的疾病,他们也不知道自己有没有,然后就不知道该如何填写了。 所以在这里,小诺给您一个建议:如果您在填写健康告知的时候确实不知道,而且也没有到医院进行过身体检查,也就是说,只要没有被医院确诊的病症,而且没在医院留下过住院记录,那就可以回答“否”。因为保险条款里面有两年不可抗辩条款。只要本着最大诚信原则,如实填写健康告知,即便以后发生那些“不知情”的风险,保险公司还是要承担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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