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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险无需健康告知 就能随便买吗

时间:2020-06-19 分类:健康告知

优质回答

学霸说保险-可唯

学霸说保险,专注保险测评!我这里整理了一些在填写健康告知的小技巧以及可能会遇到的问题,建议收藏:《投保时,健康告知有什么小技巧?》weixin.qq.275.com

意外险大多数是不需要做健康告知的,但是与职业类别息息相关。

健康告知是保险公司对于保险客户健康状况的调查询问,是保险合同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这关系到保障是否有效,保险是否赔付等问题,只有通过健康告知才能投保。,不同的保险公司对健康情况有不同的要求,询问的内容也不同。

如果你没有如实告知,情节不严重时,你可以选择向保险公司申报,进行补充核保,这样保障还是有效的。

若你有太多的内容没有如实告知,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是有权利拒绝理赔并终止合同的。

当你在购买保险填写健康告知时,可以按照这“三答”来填写:问什么答什么;不问不答;想清楚再答。身体或多或少有些小毛病的朋友,建议你在购买保险前仔细阅读一下这篇文章:《带病如何投保?五步轻松搞定》weixin.qq.275.com

目前健康告知审核的方式有智能核保和人工核保,二选一。

如果智能核保没有通过就去人工核保因为人工核保会比较准确人工核保也不通过的话就只能换一个保险产品了,换一些对健康要求没有那么严格的产品,这是一些对健康问题的把控比较松的保险产品,需要可以收藏:《十大值得买的热门重疾险大盘点!》weixin.qq.275.com

爱心小贴士

1、请不要在准备投保前去体检你只需要把你知道的如实回答就可以了。

2、有过误诊经历的朋友要注意了,误诊也是有医院记录的,所以要一定要记得跟保险公司说。

以上就是我对 "意外险无需健康告知 就能随便买吗"的图文回答,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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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签署保险合同的时候,里面会有健康告知的专栏,里面会有各种问题,例如以前是否患过什么病,是否有吸烟史,是否近期动过手术等等。 健康告知不是口述,而是需要写在合同里的,这样在保险公司承保后,不会因为客户没有健康告知而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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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买保险的时候不如实告知已经存在的疾病情况, 那无疑是等于为保险公司提供一个拒保的理由。 原因是,任何保险公司都不会对已经存在的疾病进行承保。 你有权不如实告知,保险公司也有权不赔

办理退保的要求和手续:
申请办理退保的资格人为投保人。如果被保险人申请办理退保‌,‌必须取得投保人书面同意‌,‌并由投保人明确表示退保金由谁领取‌;
投保人申请退保‌,‌合同生效满两年且缴费满两年‌,‌保险公司收到退保申请后退还保单现金价值‌,‌投保人缴费不满两年的‌,‌保险人收取从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后‌,‌剩余保险费应当退还给投保人‌。
退保人在办理退保时应当提供以下文件:
投保人的退保申请书‌,‌被保险人要求退保的‌,‌应当提供经投保人书面同意的退保申请书‌;
退保人提供的证明合同成立的保险单及最后一次缴费凭证;
投保人的身份证明;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委托书﹑委托人的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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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说健康告知,简单来说,保险公司能承保的前提是你是一个健康体,没有身体异常,如果存在异常,这个风险就要加到其他健康的投保人身上,因此保险公司针对非健康体要进行核保,加费承保或者拒保等。 那么保险公司如何知道你是否健康呢?就是健康告知了,保险公司会给列出一个详细的询问表格,比如是否患有某些心脑血管疾病等等,如果你有健康告知中所询问的疾病,就必须告知。 再说一下香港保险和内地保险的区别,区别很多,咱们依然说健康告知的区别。 香港采用的是无限告知;而大陆采用的询问告知,也就是有限告知。 什么意思呢? 香港保险的健康告知是,无论人家是否询问,你都必须把以前所有的既往症,包括很久很久以前的一次门诊检查,如果你忘了?发生保险事故,对不起,保险公司可以拒绝赔付。 大陆保险的健康告知是,你仅对询问到的事项进行告知就好,没询问到的,可以不告知。 仅就这一点,买哪里的保险,你就应该清楚了。 不是国外的或者港澳台的就好,保险是要理性购买的。

дурак

如实告知,这几个字含意太广了那保险公司就不应该还有投保后半年的观察期

嘲风

了解保险知识的人都知道,买保险最重要的一步却是“健康告知”。这个直接决定了保险公司是否承保,以什么样的条件承保,以及出险后能否顺利理赔。到底要如何进行正确的健康告知呢?1、遵循询问告知原则询问告知,简单来说,其实就是对方问什么,我们回答什么。需要注意的是,我们告知的范围仅限于保险公司书面询问涉及的问题。换言之,就是有限告知,所以保险公司必须问得详细、具体一些。2. 有正规记录的才算未经确诊的身体状况,只是自己主观认为的、猜测的不算,所谓的江湖郎中诊断的也不算,一切以在医院或者体检机构留下记录为准。比如有人在投保时说自己有胆结石,经过询问后才知是在养生机构喝了几天果汁和橄榄油,排下了很多绿色的石头,自己误以为是胆结石。这样的情况肯定不算,完全没有经过正规医院或医疗机构的诊断。总之,我们在投保时,面对健康告知,一定要谨慎又谨慎,首先就是要搞清楚自己当下的健康状况,遇到不明白或者不确定的问题,要及时跟保险公司确认清楚后再去填写,保证自身利益最大化,避免后期理赔过程中发生不必要的理赔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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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的,保险公司的理赔如果说牵涉到该病情,就肯定会作出的.

这里,保险人,就是指的保险公司.

业务员只是代理关系,当然也代表保险公司,但其赔偿是按合同的具体内容进行的,而不是按业务员所说的执行.

在这里,我知道在这个行业,大家有公认的三句话是这么说的“品牌在人寿”“平安的人才”“新华的产品”

最后关于投保原则需要注意的是:
(一)买保险先买医疗健康,有健康就能保证客户拥有一切
(二)买保险轻言语重合同,人寿保险一般都是终生合同,买好了就能成为终生幸福,否则影响很大。
(三)保险产品需要具备保值增值的功能,现在的生活水平日增月高,必须能够抑制通货膨胀。
(四)买保险先大人后小孩,如果说大人都没有保障,小孩拥有再多的保险,都是没有任何意义的,毕竟是大人在为小孩支付相关费用。

某校初中学生李某在初三开学注册时向校方联系好的A保险公司投保,保险期间一学年。初中毕业前,李某因病住院治疗。其住院费用A公司已给予赔付。后李某考入某校高中部学习。2004年9月李某在入学注册时,按学校要求向该校联系的B保险公司投保,保险期间一学年,并把保险费交由学校统一向B公司投保。李某交费时,学校和B公司均未询问李某身体健康状况和要求其体检。但在保费收据背面有注明保险免责条款,其中有带病投保不赔的内容。2005年1月李某原病复发,共花费医药费3万元。李某向B公司索赔。B公司以李某带病投保属其免责范围为由拒赔。

  本案中对B公司应否承担赔付责任,从实体上讲,涉及到B公司是否履行了说明义务和李某是否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以及B公司注明的免责条款的效力认定;从程序上讲,涉及到B公司履行说明义务的举证责任由谁承担问题。B公司拒赔理由的前提是其已举证证明其已向李某注明了免责内容,李某反驳应提供证据证明。其实质是关系到保险人说明义务举证责任承担及其内容、方式问题。因此本文仅拟对保险人说明义务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进行探讨。

  一、 关于保险人说明义务举证责任承担的实务和理论分歧

  保险人的说明义务是指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条款内容义务。它是保险法最大诚实信用原则对保险人的要求。我国保险法第17条规定了保险人的说明义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条款内容,……”我国保险法这一规定 ,是我国保险法的一大特色。从理论上讲,保险人的说明义务是保险人的法定义务,即直接源于保险法的规定,而不基于当事人的约定而产生;同时,它又是一项先合同义务,存在于保险合同的订立阶段,而不是合同义务;保险人必须主动履行该义务,不以投保人要求说明为条件。①

  保险人的说明义务主要规定在保险法第17条、18条。除了保险法第17条的上述规定外,其第18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发生效力”。从此规定可以看出,保险法只对说明义务的主体、内容、方式及违反说明义务的法律后果作出规定,没有对保险人说明义务的举证责任进行规定。

  由此,在保险实务中,保险人有意无意不履行该法定义务以及保险人理赔时以其已尽说明义务而免责为由抗辩的情形时有发生。“保险就是骗钱”成为许多保险消费者的共同认识,我国保险业遭遇了前所未有的诚信危机。②甚至有的人说“投保时投保人是上帝,理赔时保险人是上帝”。成讼后,为了避免承担法律责任,保险人往往会在是否履行了说明义务的举证责任上做文章。保险人主张其已尽义务并提供载有若干说明义务内容文字等内容的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如投保人反对,则应由其承担举证责任。从表面上看,这似乎符合民诉法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同时,为取得诉讼中的主动权,保险人在投保单上都设计了投保人声明一栏:保险人已将保险条款内容(包括责任免除部分)向我作了明确说明,我已对该保险条款的内容(包括责任免除条款)充分了解,同意按该保险条款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要求投保人签字,注明年月日。以此免除自已的举证责任。简言之,保险人主张其说明义务的举证责任应由投保人承担,即投保人如认为其未尽说明义务应当举证证明。就如上述案件中的B公司的主张。

  保险实务界的上述观点,理论界也有学者支持。这主要表现在对投保单声明的举证责任上。有学者认为,对此类声明,一是一般应承认其法律效力;二是如投保人有证据证明投保时,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尽管有投保人的签字,也可以否认声明的法律效力。③理论界的上述观点,其实质是要求投保人对保险人未履行说明义务负有举证义务。理由是,根据民诉法“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上已载明保险人所应尽说明义务的主要内容,且投保人已在声明上签字,保险人提供保险单等之后,投保人应对其关于保险人未履行说明义务的主张提供证据证明。从这个意义上讲,该观点至少可以说主张保险人的说明义务的举证责任应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共同承担。

  二、 保险人应对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笔者认为,保险人的说明义务的举证责任应由保险人承担,即:保险人应对其是否已尽说明义务提供证据证明。

  (一) 保险人的说明义务是保险人履行义务的行为。

  关于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根据民诉法第64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已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就是“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进而,对合同纠纷案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称证据规定)第5条第2 款的规定,“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通说认为,保险人的说明义务是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的要求,最大诚信原则在保险立法上体现为对投保人的缔约告知义务和保证义务;对保险人的缔约说明义务、弃权与禁反言制度。保险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是通过保险合同来体现。保险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非要式合同。保险人的说明义务有特定含义,有学者认为,它指保险人在合同订立阶段保险人向投保人负担对合同条款进行明确陈述、解释的义务。④因此,它是先合同义务。

  由于现代保险合同多以格式合同形式体现,因此可以说保险人履行说明义务的形式主要是对格式条款的内容进行说明。我国合同法第39条、40条、41条规定 ,提供格式合同方对合同格式条款负有说明之义务。保险人履行说明义务是其履行先合同义务的行为。那么,保险人对其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是应有之义。

  (二)保险人说明义务的内容是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

  对合同条款的举证责任,应依据该条款是否属于一方当事人主张的合同的基本内容来确定。凡属合同基本内容的,举证责任在该当事人一方;反之,举证责任在另一方。但是,如果该条款不属于合同的基本内容,一般应当由被告负举证责任。对一些关于合同条款的解释性或补充性规定,这些规定或者对合同中的某一问题作出解释,但又允许当事人另作约定,或者在当事人未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对合同条款加以补充。它们的共同特点是都属于法律中的任意性规范,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另作约定来排除这些规范的适用。这些规范对举证责任分担的意义在于:凡是主张与规范中设定的权利状态相一致的一方当事人不必负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在主张另有约定的一方,他必须对另有约定的事实负举证责任。⑤

  有学者认为,保险人的说明的义务,分成为两个层次:(1)保险人有提醒投保人注意的义务,包括提供保险合同条款、提醒投保人注意去阅读、提醒投保人注意他们有权利监督自己对条款的说明义务之履行。(2)保险人的主动说明与回答询问义务。对免责条款,适用“主动说明”加“回答询问”规则;对于其他条款,适用回答询问规则。⑥

  其实,根据保险法第17条第1款规定,保险人的说明义务的内容主要是保险合同的条款。那么,保险人说明义务是通过合同条款来体现的。保险人说明义务的内容,限于保险合同条款规定的有关事项。合同条款内容以外的事项,保险人不负说明义务。通说认为,根据保险合同条款性质和地位不同,可将保险合同条款分为基本条款和特约条款。基本条款包括主体名称和住所、保险标的、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保险责任、除外责任、保险期限、保险费、保险金赔付办法、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订立合同的时间和地点;特约条款一般包括协会条款、保证条款、附加条款。以上这些都是保险法规定和要求的保险合同的内容,也是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另外,为了使与保险标的有关联的利益能够得到充分的保障而在保险条款中所订立的其它条款;为减少和避免纠纷使保险条款的内容更为明确,会订立一些保险合同的解释条款,这些条款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其它条款和解释条款不属于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属于当事人另行约定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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