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交健康险时不告知病情会有什么后果
时间:2020-07-01 分类:健康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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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告知是在购买保险前必须填写的一份健康问卷。这关系到保障内容是否能够生效,是否能够正常理赔,只有通过了健康告知才可以购买保险的,不同的保险公司对健康情况有不同的要求,询问的内容也不同。
要是你在购买保险时没有按照事实填写,情节不严重时,你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补充健康情况,保障还是能够继续有效的。
若你没有如实告知的身体情况比较多,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是可以拒绝理赔,并终止合同的。
在购买保险时,健康告知的填写应该以这“三答”为准:问什么答什么;不问不答;想清楚再答。若你的身体是有一些小毛病的,建议你在购买保险前仔细看看这篇文章:《记住这5个步骤,让你顺利带病投保!》weixin.qq.275.com
目前健康告知审核的方式有智能核保和人工核保,二选一。
如果你是在智能核保时没有通过,你可以再去人工审核一次这是因为人工核保的审核会更加的准确和灵活如果人工审核也没通过,就只好选择那些对健康要求没那么严格的产品,我挑选了一些比较值得买,对健康要求没那么高的产品,需要可以收藏:《适合亚健康人购买的保险产品都在这里了》weixin.qq.275.com
小提示
1、一般是不建议在投保前进行体检的。你只需要把你知道的如实回答就可以了。
2、有误诊经历的朋友,一定要告知保险公司,这个是会影响你的保险内容的。
以上就是我对 "保险公司交健康险时不告知病情会有什么后果"的图文回答,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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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既往有无住院或手术记录,有无慢性病。
B门诊检查或体检异常记录(一般3-5年内)
C社保卡是否代开药历史
2、健康告知第二步:掌握告知原则
A、健康告知非常重要,而如实告知是维护权益的基石。如实告知的非常重要性,严重者拒赔甚至不退还保险费。
B、不过所有的情况都需要告知吗?“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显而易见是有限告知。所以告知原则是:问必答,不问不答。
3、康告知第三步:注意告知时间限制
保单的健康告知中,会有时间限制条件的健康问询。如5年内是否有住院或手术,1年内是否有检查异常。在时间限制范围内的情况要如实告知,在时间限制范围外的无需告知。
4、健康告知:其他
1) 如果有住院或手术记录,最好(务必)提交相关病例。
2) 如有体检异常,提交相关体检报告(最好是半年内体检报告,认可度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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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的内容,主要是指重要事实的告知。因为告知的目的是使保险人正确了解与保险标的危险状况有关的重要事实。就我国《保险法》的规定来看,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情况,即为重要事实。从各国保险法的规定来看,投保人所应告知的事实,通常包括以下四项:
(1)足以使保险危险增加的事实;
(2)为特殊动机而投保的,有关此种动机的事实;
(3)表明保险危险特殊性质的事实;
(4)显示投保人在某方面非正常的事实。
需要进行区分的是,此处的如实告知义务,不同于保险合同成立后,危险程度增加或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对保险人所负的通知义务,也不同于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对投保人所负的说明义务。
二、违反如实告知义务有什么后果
投保人对于保险人有关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情况所为询问,应为告知而不告知或者作不实告知,即违反如实告知义务。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主要情形有:故意为非重要事项的不实说明;过失为非重要事项的不实说明;无过失为非重要事项的不实说明;故意为重要事项的不实说明;过失为重要事项的不实说明;无过失为重要事项的不实说明;对已知的事项不作说明或者作部分说明等。 原则上,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仅有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如实告知义务是保险法所规定的义务,与投保人和保险人的意思表示无关,保险人不得以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而请求继续履行或损害赔偿。
我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三、四款采取相同的立场:投保人故意违反如实告知义务,或者投保人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或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或者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是,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应当在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后的合理期间为之。若保险人已知或者怠于知道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没有及时或者在法定期间解除保险合同的,不得再主张解除保险合同。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应该适用。
依照我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投保人故意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或者不承担保险责任。这里没有区别投保人未告知保险人的事项是否为“重要事项”,保险人均得请求法定的救济。英国十八世纪所适用的保险合同因违反如实告知义务而解除的原则仅以被保险人故意或者过失隐匿重要事实为限,已被世界各国广泛接受。现代保险理论和实务已普遍认为,被保险人故意或者过失隐匿非重要事实的,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考虑到我国海商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已经将如实告知限定于“重要情况”,保护保险人的利益,应当公平兼顾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利益,对我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的“故意隐瞒事实”和“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应当作出限缩解释,投保人故意隐瞒或虚伪陈述的“事实”,仅以“重要事实”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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