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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交健康险时不告知病情会有什么后果

时间:2020-07-01 分类:健康告知

优质回答

学霸说保险-新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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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告知是在购买保险前必须填写的一份健康问卷。这关系到保障内容是否能够生效,是否能够正常理赔,只有通过了健康告知才可以购买保险的,不同的保险公司对健康情况有不同的要求,询问的内容也不同。

要是你在购买保险时没有按照事实填写,情节不严重时,你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补充健康情况,保障还是能够继续有效的。

若你没有如实告知的身体情况比较多,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是可以拒绝理赔,并终止合同的。

在购买保险时,健康告知的填写应该以这“三答”为准:问什么答什么;不问不答;想清楚再答。若你的身体是有一些小毛病的,建议你在购买保险前仔细看看这篇文章:《记住这5个步骤,让你顺利带病投保!》weixin.qq.275.com

目前健康告知审核的方式有智能核保和人工核保,二选一。

如果你是在智能核保时没有通过,你可以再去人工审核一次这是因为人工核保的审核会更加的准确和灵活如果人工审核也没通过,就只好选择那些对健康要求没那么严格的产品,我挑选了一些比较值得买,对健康要求没那么高的产品,需要可以收藏:《适合亚健康人购买的保险产品都在这里了》weixin.qq.275.com

小提示

1、一般是不建议在投保前进行体检的。你只需要把你知道的如实回答就可以了。

2、有误诊经历的朋友,一定要告知保险公司,这个是会影响你的保险内容的。

以上就是我对 "保险公司交健康险时不告知病情会有什么后果"的图文回答,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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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健康告知第一步:自查三问题,把握大局。
A既往有无住院或手术记录,有无慢性病。
B门诊检查或体检异常记录(一般3-5年内)
C社保卡是否代开药历史
2、健康告知第二步:掌握告知原则
A、健康告知非常重要,而如实告知是维护权益的基石。如实告知的非常重要性,严重者拒赔甚至不退还保险费。
B、不过所有的情况都需要告知吗?“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显而易见是有限告知。所以告知原则是:问必答,不问不答。
3、康告知第三步:注意告知时间限制
保单的健康告知中,会有时间限制条件的健康问询。如5年内是否有住院或手术,1年内是否有检查异常。在时间限制范围内的情况要如实告知,在时间限制范围外的无需告知。
4、健康告知:其他
1) 如果有住院或手术记录,最好(务必)提交相关病例。
2) 如有体检异常,提交相关体检报告(最好是半年内体检报告,认可度最高)。

王木木

是的,必须要告知,曾经的手术,住院都要说的。 尽可能将近几年的医疗记录拿出来。 不然有可能保险公司会在你理赔时因为你瞒报健康记录有骗保嫌疑而不赔。 想知更多?

江小白配雪碧

一、投保时如实告知哪些内容
告知的内容,主要是指重要事实的告知。因为告知的目的是使保险人正确了解与保险标的危险状况有关的重要事实。就我国《保险法》的规定来看,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情况,即为重要事实。从各国保险法的规定来看,投保人所应告知的事实,通常包括以下四项:
(1)足以使保险危险增加的事实;
(2)为特殊动机而投保的,有关此种动机的事实;
(3)表明保险危险特殊性质的事实;
(4)显示投保人在某方面非正常的事实。
需要进行区分的是,此处的如实告知义务,不同于保险合同成立后,危险程度增加或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对保险人所负的通知义务,也不同于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对投保人所负的说明义务。
二、违反如实告知义务有什么后果
投保人对于保险人有关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情况所为询问,应为告知而不告知或者作不实告知,即违反如实告知义务。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主要情形有:故意为非重要事项的不实说明;过失为非重要事项的不实说明;无过失为非重要事项的不实说明;故意为重要事项的不实说明;过失为重要事项的不实说明;无过失为重要事项的不实说明;对已知的事项不作说明或者作部分说明等。 原则上,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仅有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如实告知义务是保险法所规定的义务,与投保人和保险人的意思表示无关,保险人不得以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而请求继续履行或损害赔偿。
我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三、四款采取相同的立场:投保人故意违反如实告知义务,或者投保人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或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或者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是,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应当在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后的合理期间为之。若保险人已知或者怠于知道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没有及时或者在法定期间解除保险合同的,不得再主张解除保险合同。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应该适用。
依照我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投保人故意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或者不承担保险责任。这里没有区别投保人未告知保险人的事项是否为“重要事项”,保险人均得请求法定的救济。英国十八世纪所适用的保险合同因违反如实告知义务而解除的原则仅以被保险人故意或者过失隐匿重要事实为限,已被世界各国广泛接受。现代保险理论和实务已普遍认为,被保险人故意或者过失隐匿非重要事实的,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考虑到我国海商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已经将如实告知限定于“重要情况”,保护保险人的利益,应当公平兼顾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利益,对我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的“故意隐瞒事实”和“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应当作出限缩解释,投保人故意隐瞒或虚伪陈述的“事实”,仅以“重要事实”为限。

MARK

等待期内确诊重大疾病不能获得理赔!!!如果要买保险,最好先不要做体检,因为投保前是要做健康告知的,出了问题却没有告知,保险公司查出,很容易被拒保或是拒赔!再说说等待期理赔: 之前说过,影响理赔的2个主要原因: 一个是不清楚自己买的保险的保障责任,一个是没有做好健康告知。 前2天刚说了某产品条款不含某高发轻症然后拒赔的例子。近日,蜗牛又收到了类似的理赔协助案,等待期后出险重疾但不在条款约定的范围被拒赔。 客户以标体投保了某重疾险,等待期内体检检查出了甲状腺结节,等待期后结节转了癌变,客户去申请理赔,然后被保险公司以等待期内有癌症为由拒保了。 在等待期内确诊重大疾病不能获得理赔,这是一个常识,大家都知道的。 但等待期后确诊癌症,居然也不能获得理赔,这你能理解吗?显然不能!首先谁都不敢说得了结节就一定会得癌,其次原则上只要是在投保前客户没有这个甲状腺结节,符合“健康告知”,那么就不影响所购买的重疾险后续的理赔。但这事真实发生了! 今天,就借着这个案例,给大家聊聊关于等待期的一些糟点 等待期也称观察期,也叫免责期,是保险公司为了规避道德风险,在保单生效后不予承保的一段时间,通常大家的关注焦点都在等待期的长短以及等待期内出险和等待期外出险的标准上~ 常见的重疾险和寿险都是90天~180天的等待期;医疗险大多为30天的等待期。 重疾险和寿险等待内出险一般是退还保费,保险合同也随之终止;医疗险等待期内出险是免责,也就是说等待期内看病住院,保险公司不赔但合同仍然有效。 比较有争议的是,等待期内发病,等待期外确诊重疾,这种情况要怎么赔,也就是上述案例中的那种情况~我们都知道,买保险,看的就是条款,条款里有才能赔,没有的大概率是赔不了的。所以,条款怎么写是关键! 如果条款是这样的,重点,划线的第二条,已经明确说明等待期内只要出现疾病的“前兆症状”就算出险,即使出了等待期才确诊的重疾,也是不赔的。 这也就能解释为什么上面案例中的客户在等待期外确诊了甲状腺癌却依然被拒赔了。 当然了,这样的条款定义并不是普遍现象,只是个别现象,只是那个客户正好买的是这家保险公司的产品,比较不走运而已。 如果条款是这样,重点,划红线部分,两个关键词:【等待期后】+【确诊初次】。 也就是说,只要最终的“病理确诊报告”的出具时间是在等待期后,即便是在等待期内发病,都是应该赔的。 而这才是大多数重疾险产品对于等待期的定义。如果你买的保险的条款里对于等期待的定义是这样的,那恭喜你,你不会遇到上述案例中相关的拒赔情况。 所以,看完文章,不妨去查看一下你的保单。 对于条款里隐藏的这些大大小小的坑,相信大部分人都是很头疼的,因为对于非专业人士来说,很多客户根本就看不懂这些情况,也根本不知道这一情况的严重点,毕竟又有几个人买保险时会去关注等待期,会去仔细研究条款,会去留意是否有坑呢? 如果不幸遇到了,也只会归结于保险都是骗人的,但骗人的真的是保险吗?不是,保险的条款里虽然会存在很多坑,会有很多在大家看来不合理的地方,但至少人家是白纸黑字写明的。问题是在于,你会不会辨别,或者你的销售人员会不会告诉你这些坑点? 除了对专业的要求,也说明了一个问题,便宜的也不全是好的,肯定会在你看不到的地方设置一些门槛,所以在挑选产品的时候,价格不应该成为选择产品的唯一标准。但这也不代表贵的就是好的哦,不然你看看xx福,还是要结合条款,只有适合自己的才是好的。 (保险专业防坑,就看蜗牛君知乎号:蜗牛说保险)

幸运儿

如果你买保险的时候不如实告知已经存在的疾病情况, 那无疑是等于为保险公司提供一个拒保的理由。 原因是,任何保险公司都不会对已经存在的疾病进行承保。 你有权不如实告知,保险公司也有权不赔

来日方长

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如投保人不按法律规定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不仅得不到保险赔付和保障,而且保险公司还可据此解除保险合同,并可不退还保险费。 1.保险公司拒付保险金。投保人不履行告知义务,不论是出于故意还是过失,保险公司对于已经发生的保险事事故有权拒付保险金,投保人购买保险的目的和意图不能达成,良好的愿望落空。只不过在投保人因疏忽或过失未告知的情形下,法律规定未告知的事项必须满足“对保险事故的发生具有严重影响”的条件,保险公司才能拒付。至于何谓“严重影响”,法律未做明确具体的规定,一般理解为未告知的事项与保险事故之间应具有因果关系,主要是指未告知事项是保险事故发生的主要的、决定性的原因。 2.合同解除。投保人不履行告知义务,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基础丧失,保险公司就能取得法律赋予的合同解除权。对于过失不告知的,法律规定必须具备“未告知的事项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条件,只有这样,保险公司才具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3.保险费的处理。对于投保人所交保险费的处理,法律规定分故意和过失两种情形处理。投保人故意不告知的,保险公司不退保险费;投保人过失不告知的,保险公司可以退还保险费。 在本案中,投保人石某在被检查出患有宫颈癌后,在向保险公司投保时未如实回答保险公司的询问,属于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情形,本案中的保险公司具有合同解除权并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退还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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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大多数准备购买保险的朋友,都是25-50岁之间,这个年纪100%都去过几次医院的,身体不可能一点问题都没有。而且随着体检的普及,很多人也会每年进行体检,在精密仪器全方位的检查下,很多人都会被查出某些指标异常。场景1:一些谨慎的朋友,会一股脑把自己的知道的、可能的、未确诊的一些异常指标都会告知保险公司,不仅给核保人员造成了困扰,也使得核保结果变的很苛刻。场景2:另外一些朋友,可能投保的时候没有想的太多,告知环节也不是很重视。顺利核保通过后,突然会想到,哎呀,5年前我去过门诊做过检查的,7年前登山摔伤,拍过CT做过检查的。这些都没有告知,会不会后续理赔存在困难呢?那么问题就来了,在购买保险的时候,我们到底应该如何进行告知呢?今天深蓝君就为大家讲讲告知那点事,希望能帮助到大家。一、线上产品投保的告知互联网保险都是采用询问告知的方式,这种情况下最合理的方法是:仅针对询问的问题进行告知,没有询问的问题,是无需告知的。这个不是我自己的总结,深蓝君也咨询了很多负责核保的朋友,都是这样的结论。《保险法》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保险公司每款产品都是经过精心设计的,对于风险的衡量于界定都是有自己的数据模型,我们不必替保险公司操心。只要保险公司没有询问,就算我们知道某个指标存在异常,也无需告知,同样不用担心后续的理赔。我们以阳光健康随e保为例,这款产品只对乙肝大三阳进行了询问,如果是乙肝携带者、或者小三阳,自然是可以购买的。深蓝君之前在测评弘康大白定期寿险的时候,发现是需要填写身高体重,用来计算BMI值,但是同样有很多定期寿险是不询问身高体重的,所以就算我们严重肥胖,只要符合健康告知的内容,我们就可以正常购买的。二、投保线下产品的健康告知除了购买线上的互联网产品,很多朋友也会投保线下的产品,一般线下产品的的如实告知都是通过问卷的方式进行,下图是深蓝君找到的某产品问卷:深蓝君建议:只要是健康告知问卷询问到的内容,都应该如实回答。上面只是某家保险公司的问卷,不同公司会存在一定的差异。写到这里,肯定会有一些朋友有个疑问,我需要把我过去的医疗记录都列出来吗?比如几个月前的发烧、几年前的摔伤半月板检查、十年前的门诊检查记录?如果真的费劲心思仔细回忆,相信大家还是能列出来很多条的。我们看看保险法是如何规定的。保险法第十六条: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只有那些足以影响保险公司是否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需要进行如实告知。如果未告知的的内容对承保结论没有影响,保险公司是不能拒赔和解除合同的。如果不确定自己的的问题是否影响承保,或者代理人也没办法给你专业的意见,那么深蓝君建议你如实告知。保险公司的核保团队都具有深厚的医学背景和实际经验,这个问题就交给他们处理就好了。三、如果不如实告知会怎样?如果不如实告知,那么就涉及到保险法的不可抗辩条款,关于“不可抗辩条款”我们前几天的推文是有详细的说明的,而且很多同行朋友也给出了一些实际案例的反馈,点击这里查看原文>>>《保险法》16条“不可抗辩条款”内容: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虽然两年不可辩条款对我们投保人是非常有利的条款,避免由于自己疏忽大意导致一些事项未如实告知,只要过了两年不可抗辩期,保险公司没有提出异议的话,那么将来不得以此为拒赔理由了。但是长期来看,也可能诱发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保险公司出于保护自己利益可能会加强核保,甚至提高保费等作为应对。所以深蓝君的态度是尽量做好如实告知,切勿玩火,以免给自己带来没必要的麻烦。上次的文章里面还漏掉了一种情况,比如未告知事项同保险事故的发生无关系,那么大部分情况下保险公司是需要理赔的。比如未如实告知乙肝大三阳购买了定期寿险,但是由于发生意外身故,这种情况在过往的诉讼中,一般都会获得理赔。

王老师

先天性心脏病室间隔缺损不会遗传的 先天性心脏病室间隔缺损是在胎儿期神经官发育的时候出现了问题 不是遗传基因的问题所以就不会遗传了 祝你好心情

espoire

纤维瘤,12年后没发舍病,你13后买保险,不用你告知,保险公司会重新给你体检的,如果发现有这类病,不会让你买保险的,因为商业性保险公司,是以赚钱为目的,不会让你占便宜的。

悦姿Raise

客户未如实告知,未如实告知内容,对保单保障责任和保单利益有重大影响。保险公司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的。 如果合同已经2年,保险公司在要求解除合同,客户石油法律依据的。 所以,目前,2年的不可抗辩时间,成为问题的焦点。 随着保险大数据的来临,数据联网后,客户的医保、体检及其他诊疗信息,都会公开,有据可查。建议客户在投保商业保险时,诚实守信,才是根本。 目前看,也只能这样了,而且该记录会被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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