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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经得过大病的可以保众安百万医疗险吗?

时间:2020-06-07 分类:医疗险

优质回答

学霸说保险-南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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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填健康告知时如实填写,然后就要看保险公司是怎么决定的了,可能拒保,也可能是加费或者把该病对应的内容设置为除外责任。

建议购买了医保再来购买商业医疗险。医保是最基础的保障,这是政府给老百姓的一个福利政策,价格便宜还没有什么投保限制,几乎谁都可以买。商业医疗险是对医保的一个补充,它包括了医保报销范围以外的一些项目,像进口药、高端治疗等等之类的。

医疗险分为很多种,常见的是百万医疗险、住院医疗险、防癌医疗险这3种。

接下来给你详细说一下:

1、百万医疗险

大部分人都适合百万医疗险,它的保费低,报销金额高,同时它还没有限制报销的病种,一年几百元就可以得到几百万元的保障,很划算。此外,它还包含非常全面的保障内容,比如床位费、护理费、手术费、药品费、材料费等等,都可以报销。

下面给你简单分析一下几款比较热销的百万医疗险:


根据图片我们可以了解到。

(1)好医保:它的最大亮点就是6年保证续保,这是很多产品比不了的。在这6年内,不会因为产品停售或身体变化而拒保或加费。

(2)尊享e生:增加了术后家庭护理、肿瘤特药服务,以及增加了家庭共享免赔额的可选项。

(3)微医保:比起其他两款,这款多了一个增值服务:国际第二诊疗。

根据以上分析,不难知道不同的产品有不同的优势,建议你根据自身的保障需要来购买。

除了这几款产品外,也有其他性价高、比较值得买的产品,产品的测评原文在这里,有需要的可以看看:《超值!最值得买的百万医疗险都在这里了!》weixin.qq.275.com

2、住院医疗险

低免赔额和低报销是这种医疗保险的主要特点。这种保险主要是用来报销门诊的,这种保险一般比较适合年龄较小的宝宝或老人投保。因为小孩和老人的身体免疫力比较弱,患病的可能性比较大,所以,买这款保险的用处可能会比较大点。

3、防癌医疗险

由于百万医疗险的投保年龄一般是0-60周岁,年纪大的是无法投保的,可以投保防癌医疗险。

防癌医疗险的保障范围是针对癌症的,这款保险的投保年龄就比其他医疗险的要长,健康要求也比较松。如果是年龄大的人或者是身体患小病的人,这款保险就比较合适了。

这种的价格受身体素质和年龄的影响较大,我整理了一些比较值得买的防癌医疗险产品,需要的建议收藏:《十大值得买的热门防癌医疗险种草给你!》weixin.qq.275.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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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新

大病医保以费用来界定,主要有儿童白血病、先心病、终末期肾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疾病、耐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血友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唇腭裂、肺癌、食道癌、胃癌、I型糖尿病、甲亢、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结肠癌、直肠癌这20种。

我心深处

我们推荐重大疾病保险,重疾险在投保的时候会针对如恶性肿瘤、心肌梗死、脑溢血等为保险对象,重疾险有消费型和返还型两种,你这个年纪我们推荐选择消费型重疾险比较好,保费不会很高。关于重疾险投保的问题,可以参考这里:http://tieba.baidu.com/p/4232958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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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保险以发生高额医疗费用作为界定标准,而不是以具体的病种做为界定标准,所以没有具体的病种。

你可到你参保的社保中心办理

美涂士一陈静

可以报一部分,但是不会全部都报,保险公司就是这样的,晴天买伞。聊胜于无!希望孩子能够早日康复!

大白毫

差不多,我是威海的,我们的基数26OO

浅ॐ

由于每个公司的政策不一样,建议直接拨打投保公司电话咨询

张攀

国家出台大病医保新政 报销比例不低于50%2012年08月30日17:09发改委网站
[导读]国家出台大病保险新政,在基本医保已报销基础上,对城乡居民因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再次报销,要求实际报销比例不低于50%,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卫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8月30日正式公布。为什么要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大病保险如何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为什么由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如何确保取得实效?记者就此采访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国务院医改办公室主任孙志刚。国家出台大病医保新政 报销比例不低于50%所属分类:新闻新功能放大观看一、为什么此时出台关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文件?近年来,随着新医改的持续推进,全民医保体系初步建立。截至2011年底,城乡居民参加三项基本医保人数超过13亿人,覆盖率达到了95%以上。其中,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参保(合)人数达到10.32亿人,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达到70%左右。人民群众“病有所医”有了基本保障,老百姓敢去看病了。但我们也看到,目前我国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保障水平还比较低,制度还不够健全,比较突出的问题是,人民群众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后个人负担仍比较重,存在“一人得大病,全家陷困境”的现象。大病医疗保障是全民医保体系建设当中的一块短板。与此同时,基本医保基金存有不少结余,累计结余规模较大。有必要设计专门针对大病的保险制度,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使城乡居民人人享有大病保障。对此,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十二五”医改规划专门作了明确要求。根据这些要求,国务院医改办会同相关部门经过充分调研和测算,认为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非常必要、时机成熟,而且具有可操作性。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可以进一步放大保障效用,是基本医疗保障功能的拓展和延伸,是对基本医疗保障的有益补充。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意义重大、影响深远,有利于切实减轻人民群众大病医疗费用负担,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有利于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推进全民医保制度建设;有利于促进政府主导与市场机制作用相结合,提高基本医疗保障的水平和质量;有利于进一步体现互助共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要解决什么问题?开展大病保险,对城乡居民因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报销,目的是要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使绝大部分人不会再因为疾病陷入经济困境。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是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参保人,所需要的资金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新农合基金中划出,不再额外增加群众个人缴费负担。在设计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和目标时,我们参考了世界卫生组织关于“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的定义。总的想法是,在平均水平上,使个人不得不支出的医疗费用低于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的标准。经测算,各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民年人均纯收入,可作为当地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的标准。当参保患者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超过这个标准时,很可能使家庭在经济上陷入困境。大病保险对这小部分人群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已经报销的基础上再次给予报销,要求实际报销比例不低于50%。这里的合规医疗费用不局限于基本医保政策范围内,但为避免浪费和过度负担,不是基本治疗所必须的项目不列入报销范围。当然,由于每个人家庭能够负担的医疗费用有所差异,开展大病保险,并不能完全确保每一位大病患者都不发生灾难性支出。极少数低收入或发生巨额医疗费用的人,还有可能面临困境。要切实解决这些极少数人的个性化困难,需要通过救助的办法加以解决,在医院、医保和医疗救助机构之间形成信息顺畅、快速应对的工作机制,争取做到发生一例、救助一例、解决一例。我们正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这方面的政策措施。三、为什么由商业保险机构承办?以往,基本医保经办通常有两种形式,主要是事业单位直接经办,也有些地方委托一些专业机构提供部分环节的服务,如审核单据、稽查服务行为等。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创新公共服务管理,提升服务效率,新一轮医改明确提出要探索“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近几年,不少地方(例如广东湛江、江苏太仓、河南洛阳等地)积极探索了政府主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创新形式,拿出部分资金,由政府制定基本政策,进行大病保险,商业保险机构以保险合同方式承办,自负盈亏。实践证明,不仅这些地方的群众享受到更高水平的大病报销待遇,医疗保险的服务质量和水平有所提高,由于对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的管控更为严格,医疗服务行为也更趋合理,总体看放大了基本医保的保障效用。在总结地方经验和反复研究论证的基础上,城乡居民大病保险采取了政府主导、商业保险机构承办的方式。相比而言,商业保险机构以保险合同形式承办大病保险,主要具有几个优势:第一,能够充分发挥商业保险机构的专业特点,加大对医疗机构和医疗费用的制约。第二,可以借助商业保险机构在全国范围内统筹核算的经营特点,间接提高大病保险的统筹层次,增强抗风险能力,提高服务水平,放大保障效应。第三,利用商业保险机构专业化管理优势和市场化运行机制,有利于促进提高基本医保的经办效率。此外,这也有助于促进健康保险业发展,推动构建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大病保险的这种承办方式,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理论指导下,结合中国当前国情,对公共服务管理和运行模式所作的大胆探索与创新,国际上先例并不多。采用这种方式的基本想法是,在以保公平为基础和目标的前提下,更好地发挥市场竞争在提升效率和优化资源配置方面的作用。四、对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有哪些明确要求?为保障大病保险工作顺利开展,确保商业保险机构为参保群众提供优质的大病保险保障,《指导意见》指出,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坚持政府主导,政府负责基本政策制定、组织协调、筹资管理以及监管指导。商业保险机构按照政府的要求,为参保群众提供大病保险保障。对商业保险机构的要求具体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制定了商业保险机构的基本准入条件。要求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必须在中国境内经营健康保险专项业务5年以上;具备完善的服务网络和较强的医疗保险专业能力;配备医学等专业背景的专职服务人员;能够实现大病保险业务单独核算等等。二是规范大病保险招标投标与合同管理。要求遵循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则,合理控制商业保险机构盈利率,建立起以保障水平和参保人满意度为核心的考核办法。三是要求商业保险机构不断提升大病保险管理服务的能力和水平。提供“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确保群众方便、及时享受大病保险待遇。发挥商业保险机构全国网络等优势,为参保人提供异地结算等服务。五、如何实施有效监管?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惠及全民,要把这件好事办好,加强监管尤为重要。这项工作涉及到多个部门、多个环节、多方利益,要形成部门联动、全方位的监管机制。第一,加强行业监管。保险监管部门要从行业监管的角度,做好从业资格审查、服务质量与日常业务监管等行业监管。对无故拒绝赔付等情况,要坚决加大查处力度。第二,注重部门协同。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配合协同,加强对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监管。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督促商业保险机构按合同要求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并维护参保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外泄和滥用。财政部门要制定相应的财务列支和会计核算办法,加强基金管理。审计部门按规定进行严格审计。第三,加强社会监督。将与商业保险机构签订协议的情况,以及筹资标准、待遇水平、支付流程、结算效率和大病保险年度收支情况等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第四,强化医疗费用管控。相关部门和机构通过多种方式加强监督管理,防控不合理医疗行为和费用,并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和质量的监管。商业保险机构要充分发挥医疗保险机制的作用,与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对相关医疗服务和医疗费用的监控。六、如何开展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考虑到大病保险是一项创新的工作,且我国区域差异较大,《指导意见》对开展大病保险工作的原则、资金来源、保障内容、承办方式和监督管理等只是提出了原则性、框架性要求,具体工作需要充分结合地方实际,以地方为主,发挥地方的能动性。例如,出资金额、分段报销比例等都要进行科学测算和细化,对商业保险机构招标、合作与监督办法,更需逐步摸索与完善。因此,为保障大病保险工作的有序推进,有几项工作要求:第一,必须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开展大病保险工作的重要性。这是一件惠民利民的大事,是健全全民医保体系的重要工作。要求各地高度重视,精心谋划、周密部署,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第二,要加强协作,各地要建立由多部门组成的大病保险工作协调推进机制。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抓好落实,细化配套措施,并加强沟通协作,形成合力。中央有关部门将加强对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协调。第三,要先行试点,逐步推开。已经开展大病保险试点的省份要及时总结经验,逐步扩大实施范围。尚未开展试点的省份可以选择几个地(市)进行试点。第四,加强对大病保险政策的宣传和解读,增强全社会的保险责任意识,为大病保险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

如果是大病提前给付,与住院费用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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