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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保险,保费和保额的区别是什么

时间:2020-08-01 分类:保额相关

优质回答

学霸说保险-夏天

保额就是发生风险后,保险公司最高能赔多少钱。遇到各种各样的保险产品,很多朋友都纠结于保额的选择,这里有一份详细资料,相信能解决你的难题:《保险买多少保额合适?说说里面的门道》weixin.qq.275.com

保费是指投保人为取得保险保障,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的费用。而关于保额的相关内容,感兴趣可往下阅读:

买保险定的保额不要太高也不要低,要合理。

1.保额过高:保额高,收取的保费也多,保费过高会增加财政支出,成为家庭负担,根本就没有必要的。

2.保额过低:不够抵御风险带来的损失。比如,生一场大病要花费的钱在30万左右,如果只买10万保额的重疾险,根本解决不了问题。

每次说到保额这个问题,很多人都会问到重疾险和意外险。那么这两种险种应该买多少保额呢?我来说几个要点:

1.重疾险:严重疾病治疗的平均费用一般达到30万元,所以重疾险我建议买保额最好在30万元以上,如果生活在大城市的情况下,生活成本会更高,保额应该也要提高到50万元。

如果是家庭经济的主要支柱,则相对应还要增加 3-5 年的收入损失,以降低康复期间家庭经济生活压力。

以下是我熬夜整理,筛选出的高性价比重疾险,分享给大家:《十大【高性价比】热门重疾险大盘点!》weixin.qq.275.com

2.意外险:如果是经常坐办公室,发生意外概率比较小,保额买30万足够了;如果经常出差,面临的意外风险比较大,推荐保额定在50万以上,且带有公共交通工具的意外险为佳。

保额这个知识点在买保险前必须了解透彻,还有一些重要保险知识点我写在这篇文章了,买保险前一定要扫扫盲:《买保险之前,一定要先搞清楚这些关键知识点!》weixin.qq.275.com

以上就是我对 "买保险,保费和保额的区别是什么"的图文回答,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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娜娜

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基本保额的现金价值 累积红利保额所对应的现金价值一般情况下,身故赔付的保险金=基本保额 累积红利保额 终了红利即:身故赔付的保险金=有效保额 终了红利(有效保额,即为基本保额和累积红利保额之和)

静儿

150元保一年。意外身价15万。飞机20万。200元的应该是平安的吧,再者根据职业类别报销不同

牛牛

保障性 保额分红保障性较高 从保障的角度来看,保额分红的优势则比较明显。 保额分红是以保额为基础进行分红,同时,会将当期红利增加到保单的现有保额之上。这就相当于使投保人在保障期内,无需核保和申请增加保额,保额自动增加,可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因通胀导致的保障贬值。 灵活性 现金分红可留也可取 保额分红的红利领取不如现金分红灵活。

万歪歪

对于20年交,保险期限也是20年,那么每万元保额的一岁男宝宝保费是463元,一岁女宝宝是462元。8万保额,男女宝宝的保费分别是463*8=3704元,462*8=3696元。
这里需要提醒您一下的是,对于未成年人(未满18岁)的少儿来说,选择身故风险保额是有限制的(北京上海广州10万,其他5万,到2011年4月1日开始,全国都将放宽到10万),所以选择多了也是不允许的。而且保额的限制也是累计的,例如限制您购买了8万风险保额,那么之后在未成年期间也最多只能再购买2万保额的保险。

同时此款保险可以选择附加08重大疾病保险,同样20年交,每万元保额的男宝宝保费是20元,女宝宝是12元,您可以选择自己觉得合适的保险金额。(对于健康险没有10万元的限制)
此外还有附加住院医疗保险,这两款附加险对于小孩子来说比较便宜,同时由于孩子的拥有的健康保障不足,所以是需要考虑的。附加险都是消费型的保险,满期时没有返还。

20年到期能获得的是:主险基本保额8万元+累积红利保额+终了红利
其他保障利益: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生效一年内因疾病导致,实际交纳保费的110%;
因意外或合同生效一年后:
18周岁前:(基本保额+累积红利保额)+终了红利;
18周岁后:(基本保额+累积红利保额)×2 +终了红利
保费豁免:投保人因意外身故或身体全残,且年龄介于18周岁至60周岁之间,可免交续期保险费。

而年度分红是来源于公司分红保险70%的可分配利润,终了红利是来源于分红保险70%的未分配利润,但是分红是不确定的,所以不可能告诉您满期时最终能得到多少钱。但是可以参考一下正规的利益演示,利益演示也是需要上报保监会审批的,保守一点来说达到中档演示的水平是没什么问题的。而且因为保险公司投资主要是购买债券和定期存款,此外也会部分投资于股市、基金,收益一定会随着通胀或者升息而水涨船高的,具有一定的抗通胀的能力。

Ann-智会

一提到买保险,很多人首先会想到重疾保险,因为重大疾病给家庭造成的影响令人惊恐。买重疾保险时,重疾保障数量和保额一直是许多人关注的重点。都说重疾保险的重疾保障数量越多越好,保额越高越好,事实真的是这样吗?今天我们就来解决一下这两个问题,让大家在买重疾保险时不再疑惑。 1、重疾保险能保障多少疾病? 不同重疾保险产品,对重疾的保障数目不一样,但无论是50还是100种,前面25种重疾都一样。25种重疾保障是重疾保险的核心,因为发生率高达95%,其中前6种重疾覆盖率就达到了80%。 对这25种重疾的赔偿标准,保险行业协会统一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显示:只有部分疾病是确诊即赔,其余疾病需要达到相应状态或采取相应治疗手段才赔付。 除以上6种重疾外,还有19种可选重疾。虽然没有强制规定,但各保险公司为了让自家的重疾保险产品更有竞争力,都将19种重疾纳入了重疾保险的必保范围内。 高发的25种重疾占疾病发病率的95%,每一款重疾产品都要包含这些重疾,并且对疾病的定义也是统一的。与其关注重疾保险保障多少种疾病,我们更需要的是关注保额。因为保额的多少,决定着重疾保险在出险时究竟能发挥出多大的作用。 2、重疾保险的保额要多少才合适? 重疾保险具有缓解巨额治疗费压力、补偿收入损失的功能,被称为收入损失补偿险。那么, 重疾治疗费真的很高吗?得了重大疾病,到底要花多少治疗费?今天,就用数据来给你答案。 (1)重大疾病引发的治疗费用 以癌症为例,甲状腺癌可能10万块就能治愈,一些复杂的癌症治疗费却高达50万;终末期肾病的治疗除了肾移植外就是肾透析,从现有的医学水平和治疗费用来看,前期至少需30万治疗费。有一份重疾保险,就可以缓解巨额治疗费带来的经济压力。 (2)重大疾病带来的收入损失费用 罹患重疾带来的损失包含直接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指前文提到的治疗费用,而间接损失则包括重疾治疗后3-5年康复阶段的费用,以及近五年无法工作的收入损失,这些间接损失有时候更高。如果有一份重疾保险,就能很大程度上弥补损失。 从以上两个角度来看,重疾保险真的很有必要。重疾平均治疗费用十几万,还要考虑生病期间的收入中断情况以及术后康复费用,因此配置重疾保险保额最低30万,在预算充足的情况下保额越高越好。 同时,多次赔付重疾保险要优于单次赔付重疾保险,不仅保障责任更周全,同样保费的情况下可能还可以买到更高的保额。所以想要保障更全面、保额更充足,可以选择多次赔付的重疾保险。 3、多款重疾保险产品测评 前文提到,多次赔付重疾保险性价比更高,那么市面上的多次赔付重疾保险到底哪家强呢?我们挑选了对重疾分6组6次赔付的四款热销型重疾保险进行横向对比,相信可以得出一个公平、公正的答案。 几款产品对比后,我们直接给结论: 由保险网专属定制的完美人生守护(尊享版)作为多次递增赔付的重疾保险,保额能增长,最高可累计赔付750%重疾保额,保费价格也很低。想获得重疾多次保障,又在意性价比,完美人生守护(尊享版)是很不错的选择。而且,基本保额最高可投83万,累计最高可赔付7.5倍重疾保额,也就是622.5万,可充分满足对高保额有需求的人群。 在几款产品中,嘉多保的癌症保障较充分,有家族病史尤其关注癌症保障的朋友可以考虑一下。不过它的保费比完美人生守护尊享版要高,重疾赔付保额也没法逐年递增,大家可根据实际需求权衡。 中倍加尔保保费最低,但中轻症保障明显低于完美人生守护尊享版,还不可附加癌症二次赔付,保障力度不够。备哆分1号重疾保障不如完美人生守护尊享版和倍加尔号,保费价格也较高,性价比不足。 综合来看,完美人生守护尊享版重疾保险投保门槛更低、重疾、轻症、中症保障都更高,同等条件下保费优势很明显,怎么看性价比都很高,值得投保。 4、说在最后 不同的年龄、性别、经济收入的人群对重疾保障的需求也不同,但完美人生守护(尊享版)重疾保险能全方位的满足大家所需,可以放心大胆地入手。重疾保险产品很多,大家在购买重疾保险前应先明确自身情况和需求,才能买到既适合自己又比较划算的产品。保险网有专业的保险规划师为大家规划科学完善的保障,可量身定制保障方案。

Jason 鲁伟

我记得是变额的,每次领取都会增加一些,因为保额年年增加!你才买吗!我是恒爱一生和你的几乎是一样的,我第一领取是1834.8你也得应该也差不多!

泰芝

  保险合同条款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保险合同条款的内容,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通过协议而达成的保险人对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提供保障的有关事项的条款,它是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根据。这些内容采取条文化的方式表达,因此也称为保险合同条款。其内容主要包括:
  一、当事人的姓名和住所

  合同必须有特定的当事人,保险合同并不例外。保险合同订立后,保险费的支付,危险事故的通知,保险金的给付,皆须有明确对象。所以,保险合同中须列明当事人。

  由于保险合同大多运用保单形式。在保单中保险人姓名地址已印就,要填写的是投保人姓名。

  在货物运输保险中允许采取指示式和无记名式,指示式即除记明投保人的姓名外,并记载“或其指定人”字样。这种保险单投保人可以用“背书”方式转让给第三人。“无记名式”,即不具体载明投保人的姓名、投保人以交付保险单的方式而改变保单持有人。凡保险单持有人即可依据保险单条款内容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以上作法是为了方便货物转让。特别是海上运输货物,在运输途中常有货物易手的情况发生,无法先行征得保险人的同意。所以,除法律明文规定禁止外,允许保险单随货物转移而转移。

  总之,保险合同以记名式为原则,以指示式及无记名式为补充。

  保险合同如在投保人之外另有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合同中也应载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姓名。我国《海商法》规定,海上保险合同中只须列明被保险人名称即可。在“指示式”或“无记名式”的保险单中,被保险人即是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的人。

  保险合同必须载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所在地。标明投保人的地址可界定真实的投保人身份,避免发生张冠李戴,此外,各种权利与义务的行使,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所在地密切相关。所以在保险合同中标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地址是十分重要的。

  二、保险标的

  在不同的保险中保险标的的内容有所不同。 有形财产保险中的保险标的是指保险事故可能发生的财产。 无形财产保险中的保险标的是指被保险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人身保险中的保险标的是可能发生人身事故的被保险人。

  在保险合同中明确载明保险标的是保险合同生效的要件之一。如在合同生效时保险标的因非保险事故而灭失,保险合同即因丧失保险标的而失效。

  在财产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标的可判明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有无利害关系,有无保险利益。也就是判明投保人是否有投保资格的根据。保险利益在合同中不须记载,只要明确记载投保人及保险标的即可判定。可确定投保人可以投保的最高保险金额。可明确保险人提供经济保障的目标。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可以核实损失,计算赔款。

  在人身保险中须载明被保险人的姓名,其目的也在于明确保险人提供保险保障的对象。同时,也使保险人了解被保险人的状况,诸如被保险人的年龄、职业、住所、健康情况等,从而明确自己承担的危险责任。

  三、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简称保额,是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应赔偿金额的最高限度。

  一 载明保险金额的作用:
  ⒈投保人根据保险金额确定其应付的保险费;
  ⒉确定保险人赔偿的最高限额。保险企业是承担风险责任的企业,但其责任也有一定限制。保险金额的确定,就是保险人与投保人共同确定的责任限额。即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应按实际损失赔付,最高赔偿额以保额为限。

  二 保险金额的确定方法:
  在不同的保险合同中,保险金额的确定方法不同:

  ⒈财产保险合同保险金额的确定。
  在财产保险中保险金额要根据保险标的价值确定,原则上保险金额不能超过保险标的的价值。
  保险标的的估价标准不同,保险标的价值的确定也不同。原则上应以客观的市价为准。
  投保时作为确定保险金额基础的保险标的的价值,就称为保险价值或保险价额,即对保险标的所有保险利益在经济上用货币估计的价值额。这种保险价额的确定有以下几种方法:
  第一,依市价决定。市价变动,保险价额随之变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标的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市价的总额。
  第二,依当事人双方约定。当保险标的无市价可参考的情况下,为便利当事人,可以由双方约定保险价额。在这基础上再确定保险金额。保险人在发生赔偿责任时不须再对保险标的估价,根据约定的保险价额计算损失。
  第三,依法律规定。在有些保险中,国家法律规定保险价额的计算标准,称为法定保险价额。我国《海商法》规定,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未约定保险价值的,保险价值依照《海商法》规定计算。
  保险金额的确定不得超过保险价额,因为投保人要求保险保障以保险利益为限,超过保险利益的保险金额即为超额保险。但是有些险种并不限于保险标的的本身利益,应包括与该标的相关的利益。如货运险,除货价外,还有运杂费,预期利润等。因此必须妥善掌握,区别对待。

  ⒉人身保险合同保险金额的确定
  人身的价值无法衡量,所以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不存在保险价额。保险金额是人身保险合同双方约定保险人承担的最高给付限额或实际给付的金额。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在长期人寿保险中一般不作限制,只受投保人本身支付保险费能力的制约。但是对一些短期人身险或简易人身险则往往对保险金额的最高额作出限制。这种限制由保险人在保险基本条款作出规定。

  四、保险费

  保险费简称保费,是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支付的费用,作为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提供经济保障的代价,即保险人分摊危险的代价。
  保险费是建立保险基金的源泉,保险人能否有赔偿能力,决定于他所收取保险费总额是否能弥补他所承担的全部赔偿责任。
  保险费的多少,取决于保险金额的大小和保险费率的高低。
  保险合同中须载明保险费率。保险费率是指保险人在一定时期按一定保险金额收取保险费的比例。
  保险费率之对于保险,相当于商品价格之对于商品。正确确定保险价格将对保险需求有直接影响。保险费率的确定与一般商品价格的确定方法不同。一般商品价格是根据其已支出的生产成本和费用来确定的,但保险赔偿金在其事故发生前还是一个未知数,只能事先对未来损失作一估计。为了科学厘定保险费率,必须积累损失记录档案,进行统计,运用大数法则来预测各种风险的损失率,在这基础上确定保险费率。
  在保险合同中如未订明保险费,只要投保人明确保险险种和保险金额,就可依照保险人预先制定的保险费率表推算出保险费的数额。只要投保人同意支付保险费,即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有效成立。

  五、保险危险

  保险危险是指造成保险人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的事故原因。造成损失的危险事故种类繁多。为确定保险人分担危险责任的范围,保险合同上必须载明承保的危险项目。可以一个保险合同只承保一项危险,也可以一个保险合同承保多项危险。但均得在保险合同中一一列举。保险标的的损毁是由于合同所载明承保危险所致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反之,则不负赔偿责任。

  并不是任何危险,保险人都愿意或可能承保。凡保险人可能承保的危险称为可保危险。保险人不可能承担责任的危险事故,称为不可保危险。

  可保危险须有下列条件:
  一 可能性。危险须有发生的可能。无危险也无保险。如运输中的食用油只有渗漏的危险,不会有破碎的危险。平板玻璃只有破碎的危险而无渗漏的危险。不同的保险标的可能遇到的危险事故不同。所以只有对特定的保险来有可能发生的危险才可成为保险合同中承保的危险。
  二 适法性。保险事故的发生必须不是由于非法行为所造成。
  三 偶然性。危险事故的发生是偶然的。危险事故的发生存在可能性,但不是一定发生。危险事故不是被保险人故意造成的,也不是他所能控制的。必定发生的损失如机械设备的折旧,财务上正常出现的拖欠等均不可以保险。
  四 确定性。危险所导致损失的价值是可以确定的。否则保险人难以计算危险所带来的损失,也难以确定其赔偿责任,计算保险费率。
  五 未来性。危险的发生须属将来。危险有发生的可能性,而尚未发生,才可作为可保危险,如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事故已经发生,危险已成过去,这种危险就不能成为保险合同承保的危险。

  六、保险责任、除外责任及赔付方法

  具体落实到条款中,每种保险条款依据保障类型的不同将有较大差异。

  七、保险责任的起止期限及保险期间

  保险人承保的保险责任从开始到结束的这一段时间就是保险责任起止的期间。
  保险合同载明保险责任的起止期限是十分重要的。因为投保人的保险保障是从保险责任有效期间才能享有,保险事故只有在保险责任有效期内发生,保险人才予以承担赔偿责任。
  在这里要分清以下三个时间概念。
  合同成立时间。这是指双方当事人经过要约与承诺达成意思表示一致而订立合同的时间。合同的成立意味当事人依照法定程序而设置了合法的保险关系。
  合同生效期间。这是指合同从开始生效到结束。前者称起保日,后者称期满日。从起保日到期满日这一段时间又称为保险期限(或保险期间)即指保险合同效力的延续时间。
  保险责任的起讫期间。这是指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的开始和终止时间。即指保险人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开始的时间和终止的时间。
  在通常情况下,保险合同成立之日,即合同生效之时,保险人的保险责任也即开始。保险合同期满日,也即合同效力终止和保险责任告讫之时。但有时合同成立日,合同生效日和保险责任开始日不完全一致。这是因为当事人对保险合同的生效和保险责任的开始均附上条件的缘故。
  当事人在进行某种法律行为,不希望该行为的效果立即发生,或不希望效果无限持续,因而对其行为的效果的产生或终止给以一定的限制,必须等待某种事实发生时,才开始生效。或者终止其效力。这称之为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保险合同的起保日及满期日,除注明年、月、日外,还要注明时辰。这在各国法律或习惯不同。目前我国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保险条款规定合同生效是从起保日的零时开始到满期日的24时为止。

  保险期间的计算通常有两种方法:

  一 用日历年、月计算。如财产保险合同通常为一年,期满后可以续订。人身保险的期限可以是五年、十年、十五年、二十年。
  二 以一项事件的始末为存续期间。 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责任的起讫时间及保险期间,即明确保险合同的开始,延续及终止时期,也明确了保险责任的起讫。

  八、争议条款

  在合同中写明发生保险争议的处理解决办法。一般的顺序为:协商、仲裁、诉讼。

  九、订约的年、月、日、时

  在合同中写明订约的年、月、日时是十分重要的,因为有了订约的具体日期,才能确定投保人是否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危险是否已经发生或消灭、保险费交纳期限以及合同生效期间的计算等等。 十、其他条款

  在保险合同基本条款之外,当事人还可以约定履行特种义务的条款,即特约条款。特约条款中最重要的是保证条款。在我国目前在开展保险业务中很少采用,但为各国所普遍使用。因此有必要掌握其基本含义及内容,以适应保险业发展的需要。

  一 保证的定义
  保证是被保险人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关于某种事实的确认或作为与不作为的许诺。根据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有关保证条款的规定,所谓保证指被保险人所作允诺的保证,也就是说,被保险人保证在某些事情应为或不应为,或者保证履行某种条件,或者肯定或否定某种事实情节的存在。 二 保证的作用
  在实际业务中,保险人要证实被保险人隐瞒或谎报重大事实并非易事,而且有些危险与被保险人的行为是否谨慎有关。因此,为保护保险人利益,确保保险人接受承保的条件与事实情况相符,不致于承担自己原来并不准备承担的危险责任,一种实际可行的办法就是在保险合同中增加保证条款,以保证保险业务的质量。

  三 保证的种类
  按保证的内容可分为承诺保证与确认保证。确认保证只保证过去或现在的情况,并不涉及将来的情况。承诺保证是指某一事项现在如此,将来亦必继续如此。

  四 违反保证条款的法律后果
  对违反保证条款的法律后果,按一般惯例,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⒈保证条款中所保证事项,均推定为重要。提起诉讼时只要证明保证已被破坏即可,不必为保证的内容是否重要举证。
  ⒉被保险人破坏保证,无论其故意或过失,效果相同。被保险人不得以无意违反保险条款为抗辩的理由。
  ⒊保证条款的破坏不必要与后来危险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
  ⒋违反确认保证,将使保险人有权自始取消合同,因为违反这种保证的行为或状态,必然在合同开始时即产生或存在。违反承诺保证,将使保险人有权从违反这种保证之日起解除合同。但在保证违反之前出现的损失,保险人仍承担责任。
  ⒌保险人在对方违反保证时,有权行使合同解除权,但也可以放弃追究违约责任的权利。 各国法律对违反保证条款的法律后果的规定不尽相同,在实际操作时应特别注意。

  五 保证条款履行的例外
  保证条款应严格履行,但在某种情况下可以例外:
  ⒈由于情况、环境变化,保证已不适用,或被保险人无法履行保证。
  ⒉由于法令变更,被保险人履行保证条款反成非法行为。 ⒊保险人事先弃权。

林林果

共用保额:该共用保额为保单下按照约定的家庭成员共有,无论一人或多人使用,其累计赔付上限为该项保险责任的约定保额。 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继续追问 给个好评吧

保额太低,,

会会

商业车险有: 第三责任险(还有对应的附加险), 车辆损失险(对应的附加险),盗抢险, 车上人员责任险, 不计免赔险.车辆损失险和盗抢险是根据车辆的价值来确定保费的, 那两项是由个人确定保多少来确定保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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