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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平安保险之前已经告知做了假体,保险买了6年,近期做了甲状腺癌切除,平安保险重大疾病险可以理赔吗

时间:2020-07-01 分类:健康告知

优质回答

学霸说保险-莱丹

学霸说保险,专注保险测评!这里有一些关于健康告知可能会遇到的问题和有关的小技巧,有需要的可以看看:《投保时,健康告知有什么小技巧?》weixin.qq.275.com



健康告知是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健康状况的询问,是在购买保险时非常重要的一个内容。这关系到保障是否有效,保险是否赔付等问题,只有通过健康告知才能投保。,不同的保险公司对健康情况有不同的要求,询问的内容也不同。

若你在填写健康告知时有所隐瞒,情节不严重时,你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补充核保。

若你隐瞒的内容太严重,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是有权利拒绝理赔并终止合同的。

在填写健康告知时,应该遵循这三答:问什么答什么;不问不答;想清楚再答。如果你的身体情况比正常人的差一些,你在购买保险前最好看看这篇文章:《五步教你轻松带病投保》weixin.qq.275.com

目前健康告知审核的方式有智能核保和人工核保,二选一。

如果智能核保没有通过就去人工核保因为人工核保的评估跟精准,对复杂问题的结论也更为详细假如人工核保也不能通过,那就只能去购买那些对健康要求没那么严格的保险产品了,我收集筛选了一些比较值得够吗,没那么多健康要求的保险产品,需要可以收藏:《十大值得买的热门重疾险大盘点!》weixin.qq.275.com

提示

1、最好在投保前不去医院体检你只需要把你知道的如实回答就可以了。

2、假如你被误诊过,一定要记得告诉保险公司,这是可能影响到你的理赔问题的。

以上就是我对 "买平安保险之前已经告知做了假体,保险买了6年,近期做了甲状腺癌切除,平安保险重大疾病险可以理赔吗"的图文回答,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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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颗糖

一般有过病史。保险公司会拒保的。

梁帆

你住过院而没有如实告知,有隐瞒病情的骗保嫌疑。但保险公司合同订立初没有严格体检,并且在两年内没有进行核实,双方都有责任。如果你是忘记了住过院,属于无意不如实告知的话,你的责任小很多。但从法律角度来说,不管哪种情况,主要责任还在保险公司,打起官司来,它都要理赔。

心愿

如实告知 一、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您应当如实告知。 二、若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三、 若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 本合同 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并不退还保险费。 四、 若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五、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 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8 8 .3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款约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mo.mo

会,且不退保费,没有如实告知视同骗保。 其实告知了也不一定会拒保,提交材料看保险公司核保决定。

Wong

  近日,上海保监局强调正着手制订寿险业行业服务标准,其中最重要的一条就是保险公司要向客户“如实告知”:如果保险公司涉嫌误导或没有进行风险提示,无论客户投保了多久,都可以要求退保,保险公司必须100%退还已经缴纳的保费。  保险公司应“告知”在先   “3.15”前后,保险公司因销售万能险未“如实告知”或“告知不明”,遭消费者投诉的现象大量增多。究其原因,就是保险公司没有以通俗、显著的方式,如实告知消费者万能险产品的实际收益水平。   其实,不仅是万能险存在不“如实告知”的问题,其他很多保险产品同样存在这一问题。消费者在被保险公司要求“如实告知”的同时,也应强烈要求对方不仅要“如实告知”,更要“通俗告知”。   近年来,保险公司在医疗健康险中,常常以“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客户已经到了泛滥的程度。   5年前,一位客户在某著名公司,为儿子投保人身保险。最近,年仅25岁的儿子不幸突发急病身故。在实施抢救时,父母曾向医生提及一句“小时候曾有过哮喘”。不料这句话,竟成为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原因是“投保时未如实告知,足以影响公司的承保决定”。   一方面,保险公司应以通俗、显著的方式,在条款或产品说明书上注明容易引起争议的内容;另一方面,消费者也应要求代理人对健康告知书、保险条款上的每一条款作通俗解释,录以备忘,作为万一出现纠纷时的证据。  分红投资报告应通俗“告知”   最近几年,各种分红、投资保险被大量销售,由于少数保险公司和代理人在销售时,没有正确地告知客户产品的收益和风险状况,而后每年提供给客户的分红投资报告又让人难以理解,直接导致了产品的实际收益与消费者的心理预期产生重大落差。   吴女士去年投保了一份以储蓄理财为主要功能的分红型两全保险。当第一次收到保险公司的分红通知书时,才发现保险公司实际的分红情况与当初代理人介绍的大相径庭。   对此,保险监管部门认为,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保险公司必须“使用非专业性语言说明投资收益状况、费用支出及费用分摊方法等,以及保单持有人应获得红利金额以及红利的计算基础和方法。”   专家指出,分红保险是我国目前最不透明的保险产品,保险公司利用信息和专业的不对称,让客户无从得知自己究竟能够得到多少红利。  拒绝未清楚“告知”产品   去年,浙江省消协在点评保险业霸王条款时,有一条是“保险公司在条款中设置过多有利于自己选择的内容”。由于这些内容从未向消费者“如实告知”,使客户在投保后无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某大型中资寿险公司推出一款“个人住院补贴医疗保险”,在宣传时称该险种具有“保证续保”功能。其条款规定,“连续续保满两年,投保人在第二次续保的保险期满后30内申请保证续保,经保险人审核同意、确定续保条件,在投保人缴纳保费后,可保证续保。”   李先生在投保两年后,申请保证续保时,才发现了这一条款的“奥妙”。保险公司为他开出一份“特别告知书”,提出“双规”的要求,即必须在规定的时段、到规定的医院作体检,其结果才能作为保险公司决定是否保证续保的依据。   李先生表示:“我已经买过多份保险,投保时特别注意了要求保险代理人要详细告知,但最终还是没有注意到这个‘陷阱’。由于这一条款根本没有明确规定保证续保的条件,又把解释决定权完全放在保险公司一边,当客户提出保证续保而被以种种理由拒绝以后,根本没有任何办法与之抗辩。”   李先生认为:“保险公司不在条款中把所有事项清楚告知,而在事后随意设置条件,这种不清不楚的保险产品,不如不投保。”

null

在健康保险、寿险等险种中,投保时进行健康告知是很普遍的一项流程,无论是对于被保险人还是对于保险公司,健康告知都十分重要。在填写健康告知书时,可不是随随便便应付就可以的。健康告知简单来说就是投保人在向保险公司申请投保时,对被保险人健康状况的说明。保险公司会根据被保人的健康状况进行一系列评估、审查,再决定是否要承保以及承保的条件,也就是说,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是影响整个投保过程的一个重点因素。健康告知的主要影响大致有三点,一是进行健康告知后,保险公司是否承保;二是保险公司会以什么样的条件承保;三是后续的理赔能否顺利进行。一般来说健康告知采用的是询问告知的方式,保险公司会给投保人一张包含告知内容的健康告知书,投保人需要如实填写。如果表上没有涉及到,但体检或者是在医院留下过就医记录的也需要如实告知,可以在投保的时候把体检报告连同健康告知书一起交给核保人员进行核保。虽说按照实际情况填写就好,但在进行健康告知时,还是有许多需要注意的地方。最重要的一点,就是查看每条告知内容时一定要认真仔细。由于互联网保险不断发展,现在很多健康保险都能在线投保了,无论是线上还是线下投保,健康告知都是少不了的,大家在填写时候要看清提问的内容,然后再根据实际情况勾选“是”或者“否”。在填写过程中,对于一些不明白的地方一定要进行询问,避免出现错误。例如对健康告知中所列的疾病不是很清楚,就要找专业人员解释清楚,不要随意按自己的理解来填,万一信息有误,很可能对投保或是理赔造成影响。健康告知书属于保险合同的一部分,投保人需要向保险公司充分、准确、如实地告知所有相关的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虚假、欺骗、隐瞒行为。对保险公司所询问的问题,投保人需要如实回答,不过对于健康告知之外的问题,没有义务一定要告知保险公司,可说也可不说。

悠闲

某校初中学生李某在初三开学注册时向校方联系好的A保险公司投保,保险期间一学年。初中毕业前,李某因病住院治疗。其住院费用A公司已给予赔付。后李某考入某校高中部学习。2004年9月李某在入学注册时,按学校要求向该校联系的B保险公司投保,保险期间一学年,并把保险费交由学校统一向B公司投保。李某交费时,学校和B公司均未询问李某身体健康状况和要求其体检。但在保费收据背面有注明保险免责条款,其中有带病投保不赔的内容。2005年1月李某原病复发,共花费医药费3万元。李某向B公司索赔。B公司以李某带病投保属其免责范围为由拒赔。

  本案中对B公司应否承担赔付责任,从实体上讲,涉及到B公司是否履行了说明义务和李某是否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以及B公司注明的免责条款的效力认定;从程序上讲,涉及到B公司履行说明义务的举证责任由谁承担问题。B公司拒赔理由的前提是其已举证证明其已向李某注明了免责内容,李某反驳应提供证据证明。其实质是关系到保险人说明义务举证责任承担及其内容、方式问题。因此本文仅拟对保险人说明义务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进行探讨。

  一、 关于保险人说明义务举证责任承担的实务和理论分歧

  保险人的说明义务是指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条款内容义务。它是保险法最大诚实信用原则对保险人的要求。我国保险法第17条规定了保险人的说明义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条款内容,……”我国保险法这一规定 ,是我国保险法的一大特色。从理论上讲,保险人的说明义务是保险人的法定义务,即直接源于保险法的规定,而不基于当事人的约定而产生;同时,它又是一项先合同义务,存在于保险合同的订立阶段,而不是合同义务;保险人必须主动履行该义务,不以投保人要求说明为条件。①

  保险人的说明义务主要规定在保险法第17条、18条。除了保险法第17条的上述规定外,其第18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发生效力”。从此规定可以看出,保险法只对说明义务的主体、内容、方式及违反说明义务的法律后果作出规定,没有对保险人说明义务的举证责任进行规定。

  由此,在保险实务中,保险人有意无意不履行该法定义务以及保险人理赔时以其已尽说明义务而免责为由抗辩的情形时有发生。“保险就是骗钱”成为许多保险消费者的共同认识,我国保险业遭遇了前所未有的诚信危机。②甚至有的人说“投保时投保人是上帝,理赔时保险人是上帝”。成讼后,为了避免承担法律责任,保险人往往会在是否履行了说明义务的举证责任上做文章。保险人主张其已尽义务并提供载有若干说明义务内容文字等内容的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如投保人反对,则应由其承担举证责任。从表面上看,这似乎符合民诉法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同时,为取得诉讼中的主动权,保险人在投保单上都设计了投保人声明一栏:保险人已将保险条款内容(包括责任免除部分)向我作了明确说明,我已对该保险条款的内容(包括责任免除条款)充分了解,同意按该保险条款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要求投保人签字,注明年月日。以此免除自已的举证责任。简言之,保险人主张其说明义务的举证责任应由投保人承担,即投保人如认为其未尽说明义务应当举证证明。就如上述案件中的B公司的主张。

  保险实务界的上述观点,理论界也有学者支持。这主要表现在对投保单声明的举证责任上。有学者认为,对此类声明,一是一般应承认其法律效力;二是如投保人有证据证明投保时,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尽管有投保人的签字,也可以否认声明的法律效力。③理论界的上述观点,其实质是要求投保人对保险人未履行说明义务负有举证义务。理由是,根据民诉法“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上已载明保险人所应尽说明义务的主要内容,且投保人已在声明上签字,保险人提供保险单等之后,投保人应对其关于保险人未履行说明义务的主张提供证据证明。从这个意义上讲,该观点至少可以说主张保险人的说明义务的举证责任应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共同承担。

  二、 保险人应对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笔者认为,保险人的说明义务的举证责任应由保险人承担,即:保险人应对其是否已尽说明义务提供证据证明。

  (一) 保险人的说明义务是保险人履行义务的行为。

  关于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根据民诉法第64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已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就是“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进而,对合同纠纷案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称证据规定)第5条第2 款的规定,“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通说认为,保险人的说明义务是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的要求,最大诚信原则在保险立法上体现为对投保人的缔约告知义务和保证义务;对保险人的缔约说明义务、弃权与禁反言制度。保险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是通过保险合同来体现。保险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非要式合同。保险人的说明义务有特定含义,有学者认为,它指保险人在合同订立阶段保险人向投保人负担对合同条款进行明确陈述、解释的义务。④因此,它是先合同义务。

  由于现代保险合同多以格式合同形式体现,因此可以说保险人履行说明义务的形式主要是对格式条款的内容进行说明。我国合同法第39条、40条、41条规定 ,提供格式合同方对合同格式条款负有说明之义务。保险人履行说明义务是其履行先合同义务的行为。那么,保险人对其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是应有之义。

  (二)保险人说明义务的内容是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

  对合同条款的举证责任,应依据该条款是否属于一方当事人主张的合同的基本内容来确定。凡属合同基本内容的,举证责任在该当事人一方;反之,举证责任在另一方。但是,如果该条款不属于合同的基本内容,一般应当由被告负举证责任。对一些关于合同条款的解释性或补充性规定,这些规定或者对合同中的某一问题作出解释,但又允许当事人另作约定,或者在当事人未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对合同条款加以补充。它们的共同特点是都属于法律中的任意性规范,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另作约定来排除这些规范的适用。这些规范对举证责任分担的意义在于:凡是主张与规范中设定的权利状态相一致的一方当事人不必负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在主张另有约定的一方,他必须对另有约定的事实负举证责任。⑤

  有学者认为,保险人的说明的义务,分成为两个层次:(1)保险人有提醒投保人注意的义务,包括提供保险合同条款、提醒投保人注意去阅读、提醒投保人注意他们有权利监督自己对条款的说明义务之履行。(2)保险人的主动说明与回答询问义务。对免责条款,适用“主动说明”加“回答询问”规则;对于其他条款,适用回答询问规则。⑥

  其实,根据保险法第17条第1款规定,保险人的说明义务的内容主要是保险合同的条款。那么,保险人说明义务是通过合同条款来体现的。保险人说明义务的内容,限于保险合同条款规定的有关事项。合同条款内容以外的事项,保险人不负说明义务。通说认为,根据保险合同条款性质和地位不同,可将保险合同条款分为基本条款和特约条款。基本条款包括主体名称和住所、保险标的、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保险责任、除外责任、保险期限、保险费、保险金赔付办法、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订立合同的时间和地点;特约条款一般包括协会条款、保证条款、附加条款。以上这些都是保险法规定和要求的保险合同的内容,也是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另外,为了使与保险标的有关联的利益能够得到充分的保障而在保险条款中所订立的其它条款;为减少和避免纠纷使保险条款的内容更为明确,会订立一些保险合同的解释条款,这些条款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其它条款和解释条款不属于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属于当事人另行约定的内容。

老夫

一般如果线上购买住院医疗险,会要求1年以上无住院记录;如果线下购买,需要人工核保,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延期,加费还是正常承保;
如果购买重疾险,可以如实告知,交核保核准;不是很严重的原因引起住院,不会影响核保和费用;

思无邪

如果以前得过病住过院,买保险是需要提供住院病例的,像你这样的情况,将来如果发生了重大疾病空怕也是理赔不了的,保险公司都会调查,说你没有如实告知而拒绝赔偿。

梁馨予-Rainbow

有你应该如实告知。不过,你不要有太大的担忧,买保险自己的身体健康是最重要的,父母兄弟姊妹的健康状况是一个参考,只要没有严重的家庭遗传类病史,应该对你的投保影响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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