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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应承担哪些责任?

时间:2020-06-19 分类:健康告知

优质回答

学霸说保险-保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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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后期出险保险公司会拒赔,很多人不知道健康告知是什么,也没有意识它的重要性,下面给大家好好讲讲。

健康告知是购买保险时,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身体情况的询问调查。一份保险是否能够正常使用,是否能够正常理赔都和这个有关,不同的保险公司对健康情况有不同的要求,询问的内容也不同。

要是你没有如实的告知健康情况,在情况不是很严重的时候,你可以不用退保,只需向保险公司提出补充核保就可以了,保险还是可以继续有效的。

假设你没有如实填写的东西比较严重,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是可以行使终止合同的权利的,并可能不会退还你的保费。

在购买国内的保险时,健康告知的填写要遵守“三答”:问什么答什么;不问不答;想清楚再答。身体存在一些小毛病的朋友,在购买保险前最好看看这篇文章:《记住这5个步骤,让你顺利带病投保!》weixin.qq.275.com

目前健康告知审核的方式有智能核保和人工核保,二选一。

当你智能核保没有通过时可以去进行一次人工核保因为人工核保的评估跟精准,对复杂问题的结论也更为详细当人工核保也无法通过时,就只能换成那些对健康要求没那么严格的产品了,我挑选了一些比较值得买,对健康要求没那么高的产品,需要可以收藏:《这些产品的健康告知都不是问题》weixin.qq.275.com

友情建议

1、不建议你在要购买保险前进行体检你只需要把你知道的如实回答就可以了。

2、如果之前有被误诊的,一定要及时和保险公司说,因为误诊也是会有门诊或住院记录的,可能会影响后期的理赔工作。

以上就是我对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应承担哪些责任?"的图文回答,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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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超

我国保险法实行“询问告知”的原则,即投保人对保险人询问的问题必须如实告知,而对询问以外的问题,投保人没有义务告知;保险人没有询问到的问题,投保人不告知不构成对告知义务的违反。

我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如实告知”。
该条款明确了我国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前提是保险人对有关情况的询问,即我国采纳的是询问告知主义,也就是我国遵循的是“询问告知”的原则。

金草莓

投保时基本都要要求如实告知,特别是健康险和寿险,保险公司的审核会更严格,如果没有如实告知,后期被保险人出险,保险公司有权利不赔偿的。

还是如实告知的好。不可抗辩要等投保满二年才生效,假如这两年发生保险事故,可能会得不到赔偿的。

han

1、健康告知第一步:自查三问题,把握大局。
A既往有无住院或手术记录,有无慢性病。
B门诊检查或体检异常记录(一般3-5年内)
C社保卡是否代开药历史
2、健康告知第二步:掌握告知原则
A、健康告知非常重要,而如实告知是维护权益的基石。如实告知的非常重要性,严重者拒赔甚至不退还保险费。
B、不过所有的情况都需要告知吗?“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显而易见是有限告知。所以告知原则是:问必答,不问不答。
3、康告知第三步:注意告知时间限制
保单的健康告知中,会有时间限制条件的健康问询。如5年内是否有住院或手术,1年内是否有检查异常。在时间限制范围内的情况要如实告知,在时间限制范围外的无需告知。
4、健康告知:其他
1) 如果有住院或手术记录,最好(务必)提交相关病例。
2) 如有体检异常,提交相关体检报告(最好是半年内体检报告,认可度最高)。

大城小爱

具体他说没有如实告知的内容是什么

张玲

保险条款中明确规定,需要如实告知。不过你能不能确定对方有明确证据证明你没有如实告知,如果没有,那完全可以起诉;如果有,那拒赔就没办法了。

小罗

关于保险投保中,健康告知。是应该如实告知的。如果你不如实告知。发生。医疗保险赔偿的时候。保险公司。他是。汇聚陪你的。

布鲁贝莉莱特斯

新保险法关于大病保险投保前先要签订投保提示书根据保监会相关要求,所有寿险公司都必须启用《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对投保的注意事项和风险进行明确提示。一方面是尽到告知义务,保护消费者权益,另一方面也是保险公司从保护自身的角度考虑,将此作为凭证,力求避免模糊宣传产生纠纷所带来的负面影响。相应地,所有寿险展业人员在销售规定产品时都需要出示投保提示书,银行(资讯论坛产品)代理销售网点也需提供投保提示书,否则即为违规行为。投保人在签署投保单之前要先仔细阅读这份提示书并亲笔签名。《人身保险(资讯论坛产品)投保提示书》主要提示内容为投保风险、犹豫期和投保注意事项,还提醒消费者确认保险机构和销售人员的合法资格等,当然,投保重大疾病保险也不能例外。体检成为投保健康险的必经程序以前投保健康险中的重疾险时,保险公司对体检并没有硬性要求,只是对健康体检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抽检,对不符合健康体条件的、年龄超过45周岁的投保人进行健康检查。但《保险法》实施后,由于新法更加侧重保护被投保人权益,新法引入不可抗辩规则,保险人赔付比例将会上升,导致保险公司经营成本上升,保险公司将会提高投保重疾险门槛,要求被保险人必须体检,以防范被保险人道德风险,降低经营成本。投保人不如实告知两年后保险公司也要赔偿新法借鉴国际惯例,增设了保险合同“不可抗辩”条款,规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即保险合同成立满2年后,保险公司不得再以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解除合同。也就是说,如果投保人购买重疾险之前,故意隐瞒了自己的某些病情,按原条款,投保人日后出现相关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可以拒赔,但新保险法实施后,如果投保人的这一重大疾病在2年内没有发作,此后再发作,保险公司必须给予理赔。此规则对于长期人寿保险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意义重大,填补了现行保险法的空白,也将给保险公司将带来成本的增加。出现了二次赔付、多次理赔、终末期疾病可理赔等多种方式所谓“二次赔付”,是指被保险人如因意外事故或合同生效之日起90天后,不幸确诊初次患合同所列35种重大疾病之一,按保险金额领取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主合同保额等额减少,保单继续有效;在首次理赔的重大疾病确诊日算起满365天之后,如果被保险人确诊初次患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两组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按保险金额领取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二次理赔可以弥补传统重疾险产品“一次患病保障终止”的缺憾。比如信诚人寿推出的附加重疾则主推“二次理赔”概念,为恶性肿瘤提供二次理赔保障,无论是恶性肿瘤初次确诊还是第二次病发(包括复发、转移),提供每次最高达100%的保额赔付。在旧保险法中,被保险人罹患重疾险,被保险人一次患病得到理赔后,合同即告终止。再如太平人寿的“福禄双至”提出了“终末期疾病也可理赔”的概念。“举个例子,如果客户在医院被确诊,生存期不超过6个月,现在医院只能给予一些基本的药物治疗减轻患者的痛苦,就可以获得相应理赔。”熟悉“福禄双至”产品的个险销售人员表示,该条款的设置并不限于重大疾病,如重大车祸造成的疾病也能获得理赔,实际上扩大了理赔范围。重大疾病保险保障范围扩大由于新保险法对重疾险高残的定义等发生变化,高残将细化为具体的病种加以描述等原因,重疾险的产品保障范围随之扩大。如停售的占全国重疾险市场份额达40%以上的中国人寿的“当家花旦”——“康宁终身”和“康宁定期”两款重疾险产品,将由升级版的产品替代,其保障范围有所扩大,如新的“康宁终身”重疾险的保障将由原来的2倍增加到3倍,保障的重疾险范围由原来的10多种扩展为20多种。理赔将更加顺畅和快捷从理赔方面,新《保险法》加强并完善了对相对处于弱势地位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的有效保护,修改或者细化了保险人的理赔程序或者时限。新《保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第二十三条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要求保险人说明拒赔理由等。重疾险作为附加险投保据某寿险公司个险部负责人介绍,因为新《保险法》增设了“不可抗辩条款”,即保险合同成立满2年后,保险公司将不得以投保人在投保时违反如实告知义务如误告、漏告、隐瞒某些事实为理由,拒绝给付保险金。纯重疾险对保险公司来说,风险成倍增加。故此,新推的重疾险多以“主险 附加险”的形式存在。一方面是出于为防范投保人的道德风险和降低经营成本的考虑,同时也是迎合市场需求和投保人利益。如果主险是重疾险,根据保监会的规定是不能参与分红的,而选择附加在某主险上的重疾险,如果主险可以进行分红,投保人就可以在获得重疾保障的同时获得收益。此外,在同样的保障范围、保障额度下,附加险为重疾险要比主险为重疾险便宜。消费者自主选择的余地更大。重疾险费率将微调由于新推出的重疾险在保障范围上有所拓展,保险公司的赔付风险增加,同时新保险法中的2年不可抗辩条款、理赔中索赔、诉讼时效的变化等新条款,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保险公司的运营成本,加大了赔付支出。新《保险法》运行之后,各保险公司的重大疾病赔付率可能会增加几千万元,新改版的险种费率可能要做上调。如太平人寿的“福禄双至”产品,若30岁男性,保额20万元,采用30年缴方式支付,原产品的价格大约为6060元,而新版的产品价格约为6340元,价格增长的幅度约为4.60%,按照这个价格核算,购买新产品,30年缴费年限,多缴的费用总计大约为8400元,相当于多购买了另5种重大疾病的保障。观察期也能获得赔偿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加条件或者附加期限。这意味着,观察期间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不能推脱责任。李先生为自己投保了某保险公司的健康险及附加住院费用保险,7月3日,他因肠胃疾病住院治疗。病愈出院后,李先生来到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依据旧《保险法》相关规定表示,因为李先生病发时间在保单生效后90天内的观察期内,保险公司不予赔付。但新《保险法》相关条款规定,“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而考虑到保费交纳与保单正式生效之间需要必要的核保环节,新《保险法》也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同时,针对新《保险法》中有关“保险合同成立时间与效力”问题的新规定,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鼓励寿险公司引入“临时合同”这一特殊处理规则。保险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起至同意承保,或发出拒保通知书并退还保险费期间,为消费者提供临时保障,保护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利益。

小油菜

您好!首先,如实告知是投保人应尽的义务,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保险公司一般是可以拒赔的。其次,保险都是保障责任范围内的,若是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发病情形,一般也是无法获得保险公司理赔的。最后,保险理赔一般都是有理赔期限限制的,若是在超出了理赔的时效限制,同样也是无法获赔的。 总之,建议您详细的阅读的保险合同,了解您投保的保险的具体的保障责任与索赔要求。同时,您也可以向保险公司的专业人员详细咨询。 希望以上回答可以帮到您,若您还想了解更多信息,您可以点击下方的logo,抑或查询我的百度空间,您可以通过百度hi与我进行互动。

Tim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建议尽快进行补充告知。可以联系业务人员或者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客服电话、官网、柜台)办理补充告知手续。保险公司会根据情况要求加费、拒保、除外、退保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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