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保险是小公司吗?华夏是否与其它公司合并了
时间:2020-06-25 分类:华夏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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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霸说保险-希阳
学霸说保险,专注保险产品测评!关于华夏人寿靠不靠谱,口碑如何?我们先来看看这篇文章:《华夏人寿靠谱吗,产品值不值得买,有那些坑和套路》weixin.qq.275.com
华夏保险目前已成立14年,总部在北京,是一家全国性、股份制人寿保险公司。
一、华夏人寿的“钞能力”
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2019年7月,列为《财富》世界500强榜单第442位。
华夏人寿2019全年保费收入为1827.95亿元,占据6.17%寿险市场份额,保费收入仅次于国寿、平安、太平洋,国内排名第四。
总的来说,华夏人寿资金雄厚,大众认可度高,实力杠杠滴。
二、华夏人寿偿付能力
偿付能力是指「在任何时候,保险公司履行所有合同义务的能力」,体现了资产和负债的关系,是保险公司的生命线。
华夏保险最新公布的综合偿付能力为130.26%,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为:113.83%,远超银保监设定的及格线,表现优异。还有那些偿付能力高的保险公司呢?可以看这一份榜单:《2020年偿付能力排名前十的保险公司,哪家好?》weixin.qq.275.com
三、华夏人寿的产品怎么样?
华夏保险主营业务包含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等人身保险业务,比较热门的产品有:常青树、健康人生、福临门等,来看下面这张图:
华夏保险值不值得买,不能一概而论,要通过产品形态、性价比等方面分析,以旗下热门重疾险“常青树系列”为例,保障虽然全面,但是性价比偏低,想要详细了解可以戳这里:《华夏【常青树】值不值得买,没有对比就没有伤害》weixin.qq.275.com
前面看到很多人想要了解华夏的福临门年金险,可以戳这里《华夏「福临门」年金险收益怎么样,值不值得买?》weixin.qq.275.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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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七
王濤
法定代表人:涂赟
成立时间:2013-05-03
工商注册号:430600000074697
企业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非上市)
公司地址: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岳阳大道与通海路交汇处东北角东城港湾综合楼14楼及13楼西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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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保监罚[2010]34号)
当事人: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人寿)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北辰东路8号北京国际会议中心东配楼
法定代表人:孟勇
当事人:孟勇,时任华夏人寿董事长
身份证号:370922630124XXX
当事人:姜建华,时任华夏人寿董事
身份证号:37102119750629XXXX
当事人:陶勇,时任华夏人寿董事会秘书
身份证号:32030319690513XXXX
当事人:曹湛,时任华夏人寿总经理
身份证号:33022419650722XXXX
当事人:林金太,时任华夏人寿财务负责人
身份证号:35010219651107XXXX
当事人:张科,时任华夏人寿总精算师
身份证号:37232819740425XXXX
当事人:王森,时任华夏人寿副总经理
身份证号:110108691007XXX
当事人:元虎,时任华夏人寿总经理助理
身份证号:41010519610501XXXX
当事人:洪军,时任华夏人寿投资总监
身份证号:37048119620801XXXX
2010年3月9日至2010年4月23日,我机关对华夏人寿进行了综合性检查。经查,2007年至2009年,华夏人寿存在公司财务资料重大虚假记载、向保监会报送虚假的自查报告、编制虚假的薪酬委员会议案及决议、向保监会报送虚假的公司治理结构报告、向保监会报送虚假的风险排查报告、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费率、未经批准修改公司章程、未按照规定管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聘任不具有从业资格的人员、债券回购超过监管规定比例上限、部分报告和报表内容不真实等违法违规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等证据在案证明,足以认定。
我机关认为,华夏人寿财务资料重大虚假记载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09年修订)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保险法》(2009年修订)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华夏人寿给予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
华夏人寿向保监会报送虚假的自查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02年修正)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保险法》(2002年修正)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华夏人寿给予罚款30万元的行政处罚。
华夏人寿编制虚假的薪酬委员会议案及决议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09年修订)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保险法》(2009年修订)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华夏人寿给予罚款30万元的行政处罚。
华夏人寿向保监会报送虚假的公司治理结构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02年修正)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保险法》(2002年修正)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华夏人寿给予罚款30万元的行政处罚。
华夏人寿向保监会报送虚假的风险排查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09年修订)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保险法》(2009年修订)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华夏人寿给予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华夏人寿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费率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09年修订)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保险法》(2009年修订)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华夏人寿给予罚款10万元,责令停止接受团体保险长期险新业务一年的行政处罚。
华夏人寿未经批准修改公司章程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09年修订)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保险法》(2009年修订)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华夏人寿给予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华夏人寿未按照规定管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分别违反了《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2006年)第五条、第六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2006年)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华夏人寿给予警告,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华夏人寿聘任不具有从业资格的人员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09年修订)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保险法》(2009年修订)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华夏人寿给予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华夏人寿债券回购超过监管规定比例上限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09年修订)第一百零六条、《关于加强保险机构债券回购业务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9〕106号)的规定,依据《保险法》(2009年修订)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华夏人寿给予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华夏人寿部分报告和报表内容不真实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09年修订)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保险法》(2009年修订)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华夏人寿给予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综上,我机关决定对华夏人寿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接受团体保险长期险新业务一年,罚款188万元的行政处罚。
孟勇在担任华夏人寿董事长期间,对公司编制虚假的薪酬委员会议案及决议、向保监会报送虚假的公司治理结构报告、未经批准修改公司章程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保险法》(2009年修订)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我机关决定对孟勇给予撤销任职资格的行政处罚。
姜建华在担任华夏人寿董事期间,对公司财务资料重大虚假记载、编制虚假的薪酬委员会议案及决议、向保监会报送虚假的公司治理结构报告、未经批准修改公司章程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保险法》(2009年修订)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我机关决定对姜建华给予撤销任职资格的行政处罚。
陶勇在担任华夏人寿董事会秘书期间,对公司编制虚假的薪酬委员会议案及决议、向保监会报送虚假的公司治理结构报告、未经批准修改公司章程、未按照规定向保监会报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关事项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保险法》(2009年修订)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我机关决定对陶勇给予撤销任职资格的行政处罚。
曹湛在担任华夏人寿总经理期间,对公司向保监会报送虚假的自查报告、向保监会报送虚假的风险排查报告、未经核准擅自任命高级管理人员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保险法》(2009年修订)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我机关决定对曹湛给予警告,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林金太在担任华夏人寿财务负责人期间,对公司财务资料重大虚假记载、向保监会报送虚假的自查报告、分红专题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偿付能力报告等报告和报表内容不真实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保险法》(2009年修订)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我机关决定对林金太给予警告,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张科在担任华夏人寿总精算师期间,对公司向保监会报送虚假的风险排查报告、分红专题财务报告数据不真实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保险法》(2009年修订)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我机关决定对张科给予警告,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王森在担任华夏人寿分管银保业务的副总经理期间,对公司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费率、聘任不具有从业资格的人员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保险法》(2009年修订)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我机关决定对王森给予警告,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元虎在担任华夏人寿分管团险业务的总经理助理期间,对公司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费率的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保险法》(2009年修订)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我机关决定对元虎给予警告,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洪军在担任华夏人寿投资总监期间,对公司债券回购超过监管规定比例上限的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保险法》(2009年修订)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我机关决定对洪军给予警告,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万达广场支行,账号7112410189800000130),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新旷神怡
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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