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得知真实情况的,是否承担责任?
时间:2020-06-19 分类:健康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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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霸说保险-罗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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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得知真实情况,是不会承担赔付责任的。
健康告知主要是保险公司用来了解被保险人的健康情况的问卷。一份保险是否能够正常使用,是否能够正常理赔都和这个有关,不同的保险公司对健康情况有不同的要求,询问的内容也不同。
假如你没有如实告知,在情节不严峻时,你可以不用急着退保,你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补充核保,这样保险还是可以继续使用的。
若你没有如实告知的身体情况比较多,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是有权利拒绝理赔并终止合同的。
在填写健康告知时,应该遵循这三答:问什么答什么;不问不答;想清楚再答。如果是身体有些小毛病的朋友在买保险前建议先看看这篇文章:《记住这5个步骤,让你顺利带病投保!》weixin.qq.275.com
目前健康告知审核的方式有智能核保和人工核保,二选一。
如果你没有通过智能核保,你可以选择直接更换产品或者进行人工核保这是因为人工核保的审核会比较精准灵活当人工核保也没办法通过时,就只能选择购买那些对健康要求没那么高的产品了,我收集筛选了一些比较值得够吗,没那么多健康要求的保险产品,需要可以收藏:《适合亚健康人购买的保险产品都在这里了》weixin.qq.275.com
爱心小贴士
1、不要在要购买保险前去医院体检你只需要把你知道的如实回答就可以了。
2、如果曾经被误诊了,一定要告诉保险公司,因为误诊也会有门诊或住院记录的,有可能影响到后期的理赔。
以上就是我对 "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得知真实情况的,是否承担责任?"的图文回答,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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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之原
小罗
办理退保的要求和手续:
申请办理退保的资格人为投保人。如果被保险人申请办理退保,必须取得投保人书面同意,并由投保人明确表示退保金由谁领取;
投保人申请退保,合同生效满两年且缴费满两年,保险公司收到退保申请后退还保单现金价值,投保人缴费不满两年的,保险人收取从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后,剩余保险费应当退还给投保人。
退保人在办理退保时应当提供以下文件:
投保人的退保申请书,被保险人要求退保的,应当提供经投保人书面同意的退保申请书;
退保人提供的证明合同成立的保险单及最后一次缴费凭证;
投保人的身份证明;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委托书﹑委托人的身份证。
刘德朋
情缘彩宏
逝去的青春
会在投保之前有如实告知的表格填写的
长大不孤单
合同解除并不退还保费;如果是故意不进行如实告知,或者是存在恶意骗保行为,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且会不退还所交保费;
所以,买保险,要诚信公开,一定要做到如告知!
雷
Atopos
告知的内容,主要是指重要事实的告知。因为告知的目的是使保险人正确了解与保险标的危险状况有关的重要事实。就我国《保险法》的规定来看,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情况,即为重要事实。从各国保险法的规定来看,投保人所应告知的事实,通常包括以下四项:
(1)足以使保险危险增加的事实;
(2)为特殊动机而投保的,有关此种动机的事实;
(3)表明保险危险特殊性质的事实;
(4)显示投保人在某方面非正常的事实。
需要进行区分的是,此处的如实告知义务,不同于保险合同成立后,危险程度增加或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对保险人所负的通知义务,也不同于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对投保人所负的说明义务。
二、违反如实告知义务有什么后果
投保人对于保险人有关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情况所为询问,应为告知而不告知或者作不实告知,即违反如实告知义务。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主要情形有:故意为非重要事项的不实说明;过失为非重要事项的不实说明;无过失为非重要事项的不实说明;故意为重要事项的不实说明;过失为重要事项的不实说明;无过失为重要事项的不实说明;对已知的事项不作说明或者作部分说明等。 原则上,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仅有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如实告知义务是保险法所规定的义务,与投保人和保险人的意思表示无关,保险人不得以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而请求继续履行或损害赔偿。
我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三、四款采取相同的立场:投保人故意违反如实告知义务,或者投保人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或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或者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是,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应当在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后的合理期间为之。若保险人已知或者怠于知道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没有及时或者在法定期间解除保险合同的,不得再主张解除保险合同。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应该适用。
依照我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投保人故意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或者不承担保险责任。这里没有区别投保人未告知保险人的事项是否为“重要事项”,保险人均得请求法定的救济。英国十八世纪所适用的保险合同因违反如实告知义务而解除的原则仅以被保险人故意或者过失隐匿重要事实为限,已被世界各国广泛接受。现代保险理论和实务已普遍认为,被保险人故意或者过失隐匿非重要事实的,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考虑到我国海商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已经将如实告知限定于“重要情况”,保护保险人的利益,应当公平兼顾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利益,对我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的“故意隐瞒事实”和“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应当作出限缩解释,投保人故意隐瞒或虚伪陈述的“事实”,仅以“重要事实”为限。
lzp
小念儿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