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退保要扣钱?
时间:2020-07-02 分类:退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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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要退保的人,一定会想的是,能退多少钱?怎样才能多退点?先放上一份攻略:《「保险退保」怎么退,退保能退多少,如何降低退保损失?》weixin.qq.275.com
因为保险公司给被保人提供保障也是需要成本的,退保要扣取以下费用:
一份保单能退多少钱,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全额退保
通常有三种情况可以全额退保:
1.犹豫期内退保
购买保险是有个犹豫期的,犹豫期内退保的话,保费可以全退,会收取大概10元的工本费用,一般签收合同回执后开始算犹豫期,通常是10-15天,合同会有规定。
2.被代签名
如果是一些业务员操作不当,保险合同的签名不是本人的,有这种情况申请退保是可以全额退的。
3.有证据
如果代理人违规操作或者欺骗了消费者,有证据的话,这时候申请退保也可以退款全额。
(2) 退回现金价值
如果超出了犹豫期,能退的只有现金价值了,只有储蓄型的人身保险才有现金价值,比如长期消费型重疾险、储蓄型重疾险、养老保险、两全保险、终身寿险、一年期以上的定期寿险、万能险和分红保险等;意外险,一年期的医疗险等等一般没有现金价值。
想知道保单有多少现金价值,可以打电话给保险公司客服或者看合同,可以用这个方式算:
(3) 退回现金价值+分红
现金价值上面说了,这里说一下分红。分红会分两个部分,一部分是约定了给客户固定的保险金,另一部分给客户的保险金会因保险公司经营情况不同而不同,这部分不固定的叫做红利。具体科普奉上:《揭秘分红险的神秘面纱》weixin.qq.275.com
显然,超出犹豫期再退保,可以退回的钱是比所交保费少的,也就说会有亏损,真的决定要退的话,退保的细节我放在这:《保险退保时要留意哪些细节?》weixin.qq.275.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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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的现金价值 = 投保人已缴纳的保费-保险公司的管理费用开支在该保单上分摊的金额-保险公司因为该保单向推销人员支付的佣金-保险公司已经承担该保单保险责任所需要的纯保费+剩余保费所生利息。
退保需要提供下列证明资料: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保险费收据;
3、解除合同申请书;
4、投保人身份证明。
注意:可以采用保单借款或者保单质押贷款的方式来解决临时急需,这样一是减少损失,二是保单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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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冰莲
田野
【案情】
1999年4月29日,田香环的伯父田瑞元作为投保人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安阳分公司签订99鸿福终身保险合同一份,保险公司予以承保并签发了保险单,收取了投保人一次性交的保险费29610元。田香环为被保险人。合同当日生效。在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存保险金每三年领取一次。保险合同还约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2002年5月,田香环作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申请领取了第一个三年生存保险金3000元。2000年10月11日,田瑞元与王俊梅再婚。2003年8月,田瑞元去世。
2005年5月,田香环在申请领取第二个三年生存保险金时,保险公司告诉他保险合同已于2004年4月16日应王俊梅的申请而解除,保险费29610元王俊梅已经领取。田香环要求保险公司继续履行保险合同但遭到拒绝,无奈之下,田香环将保险公司和王俊梅诉至法院。
【争辩】
田香环诉称: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只有投保人有权解除合同,其他任何人均无权擅自申请解除。王俊梅以遗产继承人的身份申请解除、保险公司予以受理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属于无效行为。他要求依法确认二被告的解除行为无效,并由保险公司继续履行保险合同。
保险公司辩称:保险合同是田瑞元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合同并未约定投保人死亡后其继承人不能解除合同。被告的解除行为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为有效法律行为。
王俊梅辩称:作为原告伯父的配偶,她有权依照继承法的规定,对被继承人的遗产依法处置。解除保险合同的行为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并未侵犯原告的任何保险利益。
【判决】
根据法庭调查,法院判决确认二被告解除原告保险合同的行为无效,保险公司应自解除之日继续履行保险合同。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出上诉。保险公司2月下旬已向田香环兑付了第二个三年生存保险金3000元。
【点评】
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合同法第6条也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在大陆法系常被称为债法中的最高指导原则或被称为帝王条款,是一项重要的民法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保险合同对诚实信用的要求又比一般的民事活动更为严格,它要求在保险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的各个阶段,都对保险合同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在合同关系的全过程中,当事人都要忠实守信、相互协作,以最大的善意履行其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不得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的故意或过失,并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由于保险合同的特殊性,在合同的解释方面主要应遵循字面解释方法,即对保险合同内容的解释要忠于文字字面的含义,既不扩大,也不缩小。本案中,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依字面解释的原则,解除权的行使主体只能限定在投保人一人身上,而不应包括其他人。保险公司认为在投保人死亡之后,保险费属于遗产,其继承人可以依法予以解除。而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之时遗留的、依继承法可以转让给他人享有的个人合法财产权利和义务。保险虽为被继承人所遗留的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但保险合同解除权不是继承法意义上的财产,不属于遗产的范畴,该解除权利投保人在世时没有行使,也没有合法授权他人行使,应视为在其死亡后该解除权自动消灭。
来源:法制日报
克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