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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智慧星少儿万能险怎么样

时间:2020-06-18 分类:平安万能险

优质回答

学霸说保险-新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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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能险是一种集投资收益、身故保障、重大疾病保障于一身,一张保单多重保障的保险险种。这类保险往往是代理人和保险公司最喜欢卖的产品,声称:万能险什么都能保。就连平安也不例外。
平安热门的万能险产品还是挺多的,例如智能星、智慧星、智胜人生、智赢人生等等,看起来保障范围还是挺周到的。到底是不是真的那么全面,你往下看就知?

我们就分析一下比较热门的“智胜人生”。

先看看它的理财功能。

这款保险的主险是万能型终身寿险,怎么进行理财呢?通过给你配置的万能账户,就是它得扣掉你的初始费用和保障成本后才开始算利息,具体可以增多少是不确定的,不过有保底利息,是1.75%。什么概念呢,余额宝现在利率是2.0%左右。

初始费用和保障成本到底会扣掉你多少钱,又是怎么扣的,这个要说起来就会讲很多,我就不在这里说了,有兴趣的可以看我的测评原文:《平安的【智胜人生】真的值得买吗?》weixin.qq.275.com

下面来说说它的保障功能。

重疾保障最大的不足就是没有轻症保障,打个比方。换句话说,你不幸得了慢性肾功能障碍,保险公司是不会赔一分钱,要等变为终末期肾病才给赔。市面上的重疾险都是会包含轻症保障的,有些甚至还会加一些特殊疾病的保障。不信,你可以看看热门重疾险的对比:《国内136款热门重疾险对比表》weixin.qq.275.com

万能险的水是很深的,我是不推荐普通家庭购买万能险的,因为万能险并不能保到很多。建议大家老老实实的买重疾险、寿险等等这些专门针对一种保障反向的保险吧。

以上就是我对 "中国平安智慧星少儿万能险怎么样"的图文回答,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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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咱的保单价值,按保单价值退,可以自己开个平安一帐通就能查询到。

FenFen

您好,具体要看您的保额有多少,保额高低直接影响万能账户里的钱。

陈金华

万能险缴费终身、扣费同样也是终身的、每年的扣费额度都是随年龄上涨,涨幅迅速!主险只有身故才可获得保险金! 同时万能险有保底利率,平安保底利率为1.75%,其他保险公司都为2.5%! 购买万能必须注意: 1、不适合50岁左右或者以上人士购买 2、以合同为主,保底利率不可低于银行利率 3、公司有着长期稳健的收益,不可投资收益或高或低 4、年保费要符合自己的财务能力,控制在年收入的10-15% 5、万能险的可控性极差成本费用极高,所以建议缴费年龄为10年以上 6、最佳购买人群以宽裕的财务能力者、年纪较轻者、需求保守的收益者为主,俗称“有钱人”!

小五

你当时保险的时候,没有建议书么? 建议书上写的很明确,10年以后退保,可以退的现金价值以及测算的红利! 由于,现在在平安智富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B,2004)已经停办,所以,别人查询不到你的利益! 你可以打95511 人工查询,需提供保险合同号!

听海

万能是一种投资型保产品,它会先收取一部分利益,然后把剩下的钱用于投资,其中的保障是根据你的年龄额外付费的,你年龄大的花购越高。
个人觉得某些公司的万能产品在设置上之顾及了自己利益,而对客户利益没有保障,不建议购买此类产品。如果需要投资可以在淘保上买专门的投资型保底不扣费产品。

语笑嫣然

  《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全文
  前 言

  为方便消费者比较和选择重大疾病保险产品,保护消费者权益,结合我国重大疾病保险发展及现代医学进展情况,并借鉴国际经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共同制定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以下简称“疾病定义”)。

  为指导保险公司使用疾病定义,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特制定《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根据重大疾病保险的起源、发展和特点,本规范中所称“疾病”是指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

  1 适用范围

  本规范中的疾病定义在参考国内外成年人重大疾病保险发展状况并结合现代医学进展情况的基础上制定,因此,本规范适用于保险期间主要为成年人(十八周岁以上)阶段的重大疾病保险。

  2 使用原则

  2.1 保险公司将产品定名为重大疾病保险,且保险期间主要为成年人(十八周岁以上)阶段的,该产品保障的疾病范围应当包括本规范内的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除此六种疾病外,对于本规范疾病范围以内的其它疾病种类,保险公司可以选择使用;同时,上述疾病应当使用本规范的疾病名称和疾病定义。

  2.2 根据市场需求和经验数据,各保险公司可以在其重大疾病保险产品中增加本规范疾病范围以外的其它疾病种类,并自行制定相关定义。

  2.3 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和配套宣传材料中,本规范规定的疾病种类应当按照本规范3.1所列顺序排列,并置于各保险公司自行增加的疾病种类之前;同时,应当对二者予以区别说明。

  2.4 保险公司设定重大疾病保险除外责任时,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疾病、达到的疾病状态或进行的手术,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形不能超出本规范3.2规定的范围。

  3 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的相关规定

  重大疾病保险条款中的疾病名称、疾病定义、除外责任和术语释义应当符合本规范的具体规定。

  3.1 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名称及疾病定义

  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疾病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应当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3.1.1 恶性肿瘤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原位癌;

  (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注);

  (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注:如果为女性重大疾病保险,则不包括此项。

  3.1.2 急性心肌梗塞

  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

  (1)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

  (2)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

  (3)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

  (4)发病90天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50%。
  3.1.3 脑中风后遗症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3.1.4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异体移植手术。

  3.1.5 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

  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激光射频技术及其它非开胸的介入手术、腔镜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3.1.6 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达到尿毒症期,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90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

  3.1.7 多个肢体缺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3.1.8 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经血清学或病毒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

  (2)肝性脑病;

  (3)B超或其它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

  (4)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3.1.9 良性脑肿瘤

  指脑的良性肿瘤,已经引起颅内压增高,临床表现为视神经乳头水肿、精神症状、癫痫及运动感觉障碍等,并危及生命。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实际实施了开颅进行的脑肿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术;

  (2)实际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

  脑垂体瘤、脑囊肿、脑血管性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3.1.10 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肝功能衰竭。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持续性黄疸;

  (2)腹水;

  (3)肝性脑病;

  (4)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功能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

  3.1.11 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3.1.12 深度昏迷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昏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Glasgow coma scale)结果为5分或5分以下,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它生命维持系统96小时以上。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深度昏迷不在保障范围内。

  3.1.13 双耳失聪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在500赫兹、1000赫兹和2000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90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测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后的保障责任,须在疾病定义中特别说明。

  3.1.14 双目失明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双眼中较好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眼球缺失或摘除;

  (2)矫正视力低于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它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3)视野半径小于5度。

  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后的保障责任,须在疾病定义中特别说明。

  3.1.15 瘫痪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180天后或意外伤害发生180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3.1.16 心脏瓣膜手术

  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的手术。

  3.1.17 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指因大脑进行性、不可逆性改变导致智能严重衰退或丧失,临床表现为明显的认知能力障碍、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神经官能症和精神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前的保障责任,须在疾病定义中特别说明。

  3.1.18 严重脑损伤

  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脑损伤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3.1.19 严重帕金森病

  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退行性疾病,临床表现为震颤麻痹、共济失调等。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药物治疗无法控制病情;

  (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继发性帕金森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

  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前的保障责任,须在疾病定义中特别说明。

  3.1.20 严重Ⅲ度烧伤

  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20%或20%以上。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3.1.21 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指不明原因的肺动脉压力持续性增高,进行性发展而导致的慢性疾病,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IV级,且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超过30mmHg。

  3.1.22 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进行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的条件。

  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前的保障责任,须在疾病定义中特别说明。

  3.1.23 语言能力丧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完全丧失语言能力,经过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声带完全切除不受此时间限制),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精神心理因素所致的语言能力丧失不在保障范围内。

  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后的保障责任,须在疾病定义中特别说明。
  3.1.24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续性衰竭导致的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少。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

  (2)外周血象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

  ① 中性粒细胞绝对值≤0.5×109/L ;

  ② 网织红细胞<1%;

  ③ 血小板绝对值≤20×109/L。

  3.1.25 主动脉手术

  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或开腹进行的切除、置换、修补病损主动脉血管的手术。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动脉内血管成形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3.2 重大疾病保险的除外责任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3.2.1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2.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

  3.2.3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3.2.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3.2.5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3.2.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3.2.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3.2.8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3.3 术语释义

  3.3.1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2)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3)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4)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5)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6)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3.3.2 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指肢体的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肢体是指包括肩关节的整个上肢或包括髋关节的整个下肢。

  3.3.3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指无法发出四种语音(包括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中的任何三种、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

  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指因牙齿以外的原因导致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3.3.4 永久不可逆

  指自疾病确诊或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经过积极治疗180天后,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3.3.5 专科医生

  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4)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3.3.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AIDS。

  在人体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3.3.7遗传性疾病

  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3.3.8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
  4 重大疾病保险宣传材料的相关规定

  在重大疾病保险的宣传材料中,如果保障的疾病名称单独出现,应当采用以下主标题和副标题结合的形式。

  4.1 恶性肿瘤——不包括部分早期恶性肿瘤

  4.2 急性心肌梗塞

  4.3 脑中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4.4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须异体移植手术

  4.5 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须开胸手术

  4.6 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须透析治疗或肾脏移植手术

  4.7 多个肢体缺失——完全性断离

  4.8 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4.9 良性脑肿瘤——须开颅手术或放射治疗

  4.10 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

  4.11 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4.12 深度昏迷——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

  4.13 双耳失聪——永久不可逆

  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后的保障责任,须在副标题中注明。

  4.14 双目失明——永久不可逆

  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后的保障责任,须在副标题中注明。

  4.15 瘫痪——永久完全

  4.16 心脏瓣膜手术——须开胸手术

  4.17 严重阿尔茨海默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前的保障责任,须在副标题中注明。

  4.18 严重脑损伤——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4.19 严重帕金森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前的保障责任,须在副标题中注明。

  4.20 严重Ⅲ度烧伤——至少达体表面积的20%

  4.21 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有心力衰竭表现

  4.22 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前的保障责任,须在副标题中注明。

  4.23 语言能力丧失——完全丧失且经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

  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后的保障责任,须在副标题中注明

  4.24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4.25 主动脉手术——须开胸或开腹手术

  5 附则

  5.1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建立常设机构,研究重大疾病保险相关疾病医疗实践的进展情况,并组织人员定期对疾病定义及规范进行修订。

  5.2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7年8月1日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期间主要为成年人(十八周岁以上)阶段的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应当符合本规范。对本规范施行前已经签订的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保险公司要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5.3 本规范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来源: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人淡如菊

客户的具体信息不清楚,主要是年龄和职业? 9000元的年缴保费,在万能险的规划中,属于较高保费了。但是需要考虑具体的缴费年期。 20年后返还,是何道理?随着年龄越大,保障的问题就越凸现出来,难道是要客户退保?? 况且,万能保险,没有确定性的返还功能,这样说,不严谨,有误导客户的嫌疑。 建议,把问题说的在详细些。或者找寻代理人,进行交流规划,要求其出示计划书,进行电脑演示,不同情况下的不同保单利益,这样客户可以比较容易明白产品形态,选择起来,就容易一些。

半疯半癫半清醒`

又一个上当受骗者。当初为什么入?是不是业务员讲解的内容,和保险合同上记载的内容不一致?这属于,业务员恶意欺诈式销售。可以拨打保监会12378进行投诉。申请全额退保。

金贝

第一个是银行保险。储蓄搬家,无优点可言
第二个是少儿险,优点很多,缴费灵活,随时可取,成年保额可调。发生保险事故保额加账户价值赔付。缺点缴费高,12000起步。现已停售,
第三个是成人险,保障因需赋型。缓交保费,保障不变。部分领取,保额可调。没有明显缺点,只看是否适合。

三个产品共同点在于都是万能险,1.75%以上的利益是不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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