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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精英小李,请问互联网保险可信吗?属于保监会监管吗?

时间:2020-06-18 分类:互联网保险

优质回答

学霸说保险-瑞思

学霸说保险,专注保险测评!互联网保险如今发展迅速,不过还是会有人对于互联网保险存在不信任的心理,这边大家可以看下我分享的这篇文章,让大家对互联网保险有一个概念:《网上买保险靠谱吗?线上保险和线下保险的区别在哪?》weixin.qq.275.com

互联网保险是属于保监会监管的。

先给大家说一句:互联网保险是可信的。不论是线上还是线下购买,保险产品在签完合同后,都是有法律保护的。

下面为大家讲解互联网保险的优势:

1.性价比高。高性价比是线上保险产品主打的。

相同保障的同类型产品,线上保费足足比线下便宜至少40%;保障内容也有所创新,比线下的保险产品全面多了。

2.方便快捷。众所周知,互联网以快速便捷出名。互联网保险就是可以足不出户,在家就可以买到保险,电子保单是会发至你的个人邮箱中。

即使在你所在区域没有设置某个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直接选择线上买保险,保费便宜还方便。

3.选择丰富。各位都可以在保险公司官网内找寻符合自己预算的保险产品,在线货比三家;还可以在线上联系保险经纪公司,通过线上帮助大家准确查找适合自己需求的保险产品。保费和条款都公开透明,让保险产品信息能够让更多人去了解。

在线上,保费和条款都公开透明,减少信息的不对称性。

互联网保险是顺应时代的产物,是保险公司创新出来的新的营销模式,为了方便我们购买保险,保险公司也是煞费苦心。

相信也解除了各位的疑虑,对于线上买保险也有了一定的认;

在这里给大家一份干货满满的文章:《这些知识点不要等买保险之后才知道!》weixin.qq.275.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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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互联网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根据中国保监会《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监管要求,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中保协)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互联网保险信息披露,是在中国保监会的指导下,中保协在官方网站建立互联网保险信息披露专栏,对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及其合作的第三方网络平台等信息进行披露,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保险机构,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第四条 互联网保险信息披露坚持真实、准确、完整原则,坚持及时原则,坚持风险揭示原则。   第二章 披露主体   第五条 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是互联网保险信息披露的主体,具体履行互联网保险信息披露的义务:   (一)根据行业统一部署和节奏,推动信息披露工作;   (二)及时披露信息;   (三)确保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其他要求。   第六条 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对与其合作的专业中介机构及第三方网络平台等信息进行披露,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对其合作的第三方网络平台等信息进行披露。   第三章 披露内容   第七条 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在中保协披露专栏里披露机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一)公司全称、公司简称;   (二)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网站名称、网址,包括 APP 名称、微信公众号名称;   (三)已设立二级分公司名称、办公地址、电话号码等;   (四)客户服务及消费者投诉电话;   (五)公司信息披露网址;   (六)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在中保协专栏里披露机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一)机构名称、注册资本、注册地、设立时间、机构地址、联系电话;   (二)自办以及第三方网络平台的网站名称、网址、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在中国保监会备案时间,以及产品销售名称、在中国保监会注册或备案的产品名称、主办者住所所在地。   第九条 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在中保协披露专栏里披露合作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网站信息,包括:   (一)网站全称、简称和网址;   (二)网站备案信息;   (三)业务合作范围;   (四)合作保险产品情况:实际销售名称以及中国保监会备案名称。   第十条 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应在中保协披露专栏里披露合作第三方网络平台信息,包括:   (一)第三方网络平台全称、简称和网址;   (二)第三方网络平台备案信息;   (三)业务合作范围;   (四)合作保险产品情况:实际销售名称以及中国保监会注册或备案名称。   第十一条 披露项目根据市场情况可以进行动态调整,保障互联网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四章 披露工作流程   第十二条 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按照中保协统一的部署和要求进行披露。   第十三条 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按照要求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官网及时填报互联网信息披露系统相关披露信息,进行披露信息进行日常维护。   第十四条 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不得删除历史形成的披露信息,包括合作机构、保险产品,便于保险消费者进行历史查询。   第十五条 原则上,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应事前披露信息。对于合作期限或销售期限在 10 个工作日以内的合作机构或保险产品,允许事后披露信息,但不得超过 10 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对本细则实施之后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于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保协申请信息披露。   第五章 披露的管理与责任   第十七条 各保险机构互联网保险业务分管领导为信息披露的直接责任人。   第十八条 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应指定专门部门和人员,负责组织和协调保险机构的信息披露,并负责与中保协的工作对接。   第十九条 信息披露遵循“谁披露,谁负责”的原则。保险产品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由保险公司全权负责。   第二十条 如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未能真实、准确、完整的披露信息,或者披露信息不及时,导致出现侵害保险消费者利益的,按照中保协行业自律相关管理规定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上报中国保监会。   第二十一条 中保协在信息披露专栏可以进行风险揭示,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行业的长远健康发展。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 2015 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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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保险,指实现保险信息咨询、保险计划书设计、投保、交费、核保、承保、保单信息查询、保全变更、续期交费、理赔和给付等保险全过程的网络化。网上购买保险仅仅是保险销售的网络化,并不能完全涵盖互联网保险。因此,互联网保险并不仅仅在是网上购买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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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互联网保险创新的现状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在2015年年初发布的《互联网保险行业发展报告》显示,针对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公司分类,人身险公司有44家,财产险公司有16家,总体占全行业133家产寿险公司的45%。包括中国人保财险、泰康人寿、平安人寿、太平洋保险、天安财险等在内的多家险企已率先在线上跑马圈地,中国保险公司与互联网的深度融合已全面到来。首先在监管层面,上个月,酝酿已久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终于由中国保监会发布,这标志着中国互联网保险业务基础监管规范的形成。《办法》以鼓励创新、防范风险和保护消费者权益为基本思路,从经营条件、经营区域、信息披露、监督管理等方面明确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的基本规则;规定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销售、承保、理赔、退保、投诉处理及客户服务等保险经营行为应由保险机构管理负责;强化了经营主体履行信息披露和告知义务的内容和方式,着力解决互联网自主交易中可能存在的信息不透明、信息不对称等问题,以最大限度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其次在保险主体方面,早在2013年,中国人保就推出“掌上人保”,并号称是指尖上的保险;去年,以“理赔简单,就在天安”为口号的天安财险“车易赔”APP在全国上线;随后,“中国太保”“大地通保”、“泰康在线”等保险在线服务平台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可见,拼服务、拼体验已经成为各家保险主体竞争的主要方向。同时,各家保险公司在立足保险本身的同时,从渠道上也不断向外围延伸,分别与P2P平台、信用保证机构等开展不同程度的合作。以下是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从服务创新、技术创新、渠道创新等三个方面对2014年60家提供互联网服务的产、寿险公司进行评价后的前15名榜单:二、互联网保险创新背后的风险应该说基于提升客户体验的互联网保险创新,方向是对的。互联网保险作为一个新兴的领域,发展空间巨大,但同时互联网保险创新也带来一系列风险和问题。从目前已经暴露的风险来看,主要包括保险产品创新异位、消费者投诉急剧增加、消费者道德风险敞口扩大、风险评估和控制不到位等。(一)保险产品创新异位自2013年底由“三马”投资的众安在线成立以来,带动了中国各大保险主体在保险产品上的创新热潮。盗刷险、高温险、退货险、喝麻险、世界杯足球流氓险等创新险种不断涌现,寿险公司也相继推出求关爱、爱升级、救生圈等所谓的基于微信平台的“扔捞”产品,名字一个比一个花哨,其中,不乏一些险种初具规模,但更多的是为创新而创新。如世界杯足球流氓险从头到尾就没卖出几份,导致本来就比较便宜的3元/份,到后期直接降价到1分钱/份,变成了一个十足的噱头。更有甚者,开发出雾霾险、赏月险、摇号险等,严重脱离保险的本质。(二)消费者投诉急剧增加据保监会近日公布的《关于2015年上半年保险消费者投诉情况的通报》显示,2015年上半年,中国保监会12378投诉维权热线全国转人工呼入总量157544件,同比上升40.24%。而其中,捆绑销售互联网产品的投诉占据一定比例,究其原因,很多保险主体互联网保险业务发展迅速,但管理和服务能力严重不足,片面注重销售前端网络化,后台运营管理却仍是传统思维,前端和后台不配套,买时容易退时难,从而导致消费者投诉。(三)消费者道德风险敞口扩大目前,各家保险主体在理赔服务上基本上都推出了简易赔付,即保险公司对于一定金额以下(2000-10000元不等)的保险事故实行简易赔付,消费者通过保险公司自己推出的APP平台,或拍照、或视频,将事故现场信息传输到保险公司后台,保险公司审核确认后立刻赔付,全程一般在5分钟左右时间完成。应该说这种做法极大地简化了理赔程序,缩短了理赔时间,方便了消费者。但是,客观地讲,我们也不得不面对当下国内的基本现状,国民的平均道德水准有待提高,修理厂、4S店有组织地批量造假,保险欺诈层出不穷,这些无疑都将保险公司的风险敞口无限扩大。(四)风险评估和管理不到位保险从本质上是风险转移的安排,应该有可量化的数据支撑,目前,很多产品的创新,缺少基本的费率厘定、成本测算等程序。同时,保险讲究的是大数法则,如果一款产品不能具备一定规模,赔付水平就会极不稳定,风险管理也就无从谈起。三、互联网保险创新的风险管理(一)保险产品创新:回归本质保险,在法律和经济学意义上,是一种风险管理方式。因此,保险产品创新的基本原则和底线是创新的产品具有风险管理的可能性,即通过经验的积累和有效的管理措施能够降低保险标的风险。这也就是一般情况下地震、飓风等不可抗力不列入保险范围的根本原因,因为到目前为止,人类还无法通过自身的行为影响上述事件的发生。反观现在的保险产品创新,雾霾险也好,赏月险也罢,甚至是高温险,基本上都突破了上述这一基本原则。之所以会出现现在这种情况,我想主要有两个方面原因,一是保险本身,在目前的保险市场上,规模产品的同质性非常严重,基本相同的条款,基本相同的费率,基本相同的服务,在这种情况下,产品创新的目标已经不再是客户的“需求”,而是客户的“眼球”。记得若干年前,有一个保险公司开发了一个险种叫“酒驾险”,从始至终没卖出一份保单,但公司从上到下都非常开心,因为这个产品在当时引起了包括新闻媒体、监管部门、同业公司以及消费者的极大关注,很好地提高了公司的知名度。二是与目前整个社会的大环境有关,当下,从集体到个体,在物质和经济的指挥下,每一个社会组织和细胞都在极力获取尽量多的资源,而忽视了资源本身的效用和价值。正像有一句话所说,走着,走着,忘记了出发的目的。(二)保险风险管理:大数据为器1.大数据在费率厘定中的应用。保单的费率设定是保险公司风险管理的源头,也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主要目的是使设定的费率对应于投保人的风险等级,风险越小,费率越低,尽量做到公平。确定费率较为关键的问题就是找出“影响赔付支出的风险因素或变量”,其实生命表就是“影响赔付支出的风险因素或变量”之一年龄的一个分类。再如,在车险定价中城市交通的拥挤程度、驾驶员的年龄、驾龄、性别、汽车的新旧程度等都可能是“影响赔付支出的风险因素或变量”,而这些因素或变量就是可以通过大量数据分析和处理来确定。2.大数据在风险评估中的应用。在大数据时代,风险评估已经不仅仅局限于公司的历史数据、行业的历史数据,无论是风险特征的描述还是数据资源的获取都更加便利。首先在占据财产险市场70%以上份额的车险领域,保险公司可以获取三个层级数据来支撑风险评估,第一层级是核心层,包括公司和行业数据,第二层级是紧密层,包括车型、汽车零整比、二手车等数据;第三层级是外围移动层,包括利用车载传感设备收集驾驶员行为数据等。同时,对于保险公司的精算师来讲,更多、更广的数据获取,可以更精确地识别个体对象的潜在风险,建立更加有效的数据模型,不断改善和提高精算的精准程度,以帮助判断和评估风险以及风险准备金。3.大数据在反理赔欺诈中的应用。在确保数据资源的情况下,通过完整的、多样化的数据(数据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内部保单及理赔历史记录、行业数据、征信记录、公共社交网络数据、犯罪记录等),辅之以有效的算法和模型,来识别理赔中可能的欺诈模式、理赔人潜在的欺诈行为以及可能存在的欺诈链条,应该是未来反理赔欺诈的主要方向。而对于整个中国保险行业来讲,尽快建立起一套行业级的保险数据信息平台,是反理赔欺诈的关键。目前,上海、江苏等省市已经实现理赔信息数据共享,在这些地区反理赔欺诈行为的成效明显提高。4.大数据在保险行业风险管理中应用之核心—数据整合。目前保险公司的数据有行业平台的同业数据、前端客户APP导入(或现场出单)数据,中端中介、渠道、理赔、呼叫数据,后端财务收付数据,另外,还有定价系统的汽车零配件数据、人事系统的人员数据、稽核审计风控系统的风控数据等,种类繁多和庞杂,因此,急需建立大数据平台进行数据整合,统一数据存储和传递标准,并将不同系统进行数据打通,再根据不同需要进行数据挖掘。(三)保险风险控制:新技术应用未来,新技术、新设备的应用将成为保险行业风险控制的主要途径。在承保环节,基于大数据基础的数据分析技术将在第一时间立体呈现保险标的各项数据和特征,为承保决策和政策提供第一手资料,从源头控制风险。在理赔环节,新技术、新设备同样将被广泛应用。在车辆保险领域,通过装载在车上的无线电子设备,运用通讯网络,实现对车辆、道路以及行车驾驶员进行静、动态信息提取和行为记录,从而监督行车驾驶员人的行为风险和道德风险,并进行出险前预防、出险中响应和出险后处理,从而使保险事故管理变被动为主动,降低理赔成本。在人寿保险领域,利用能够实时监控人体健康情况的可穿戴设备,来获取和细分不同群体、不同年龄的人体健康和生死概率,并适时向客户提供饮食、健身等方面的建议,从而降低投保人的医疗费用。在家庭财产险领域,通过智能家居系统对住宅进行远程监控并及时发现和缓解风险,当家中发生煤气泄漏或水管爆裂,可自动关掉阀门,从而减轻损失等。任何事物的发展,都要有与之相对应的配套管理措施,互联网保险创新也不例外。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互联网保险创新都将在路上,基于互联网保险创新的风险管理也必将亦步亦趋,紧紧跟随。

不二

互联网对保险中介的影响包括以下几点:一、对保险经营观念的颠覆互联网对保险行业最大的颠覆是从客户思维到用户思维的改变传统客户思维模式下保险公司运用P营销理论将公司产品推销给消费者关键因素是产品包装价格优势渠道实力和促销策略等而在互联网时代由于信息量大信息流动快能最大程度消除信息不对称信息不对称被加速打破后消费者购买决策过程发生巨大变化消费者拥有了更多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买卖双方权力将发生转移促使行业加速进入用户主权时代用户思维模式下个性化的产品极致的消费体验简约的形式跨界的资源整合以及大数据的分析运用等能力成为竞争的关键。二、对行业销售入口的冲击保险销售是对具有同样风险特征的个体聚合的过程对个体的不同定义方式派生出了营销直销代理等不同销售渠道而互联网天生就是连接聚合的途径可以很容易克服空间上的限制将人群风险特征进行无限细分充分利用小众人群的长尾效应组合成个性化的团单进行承保在此背景下决定业务量的将是互联网平台的流量传统模式下依靠网点数量和人力规模进行一对一营销的传统优势由于成本较高必将受到一定的削弱和冲击。三、对保险市场边界的扩展互联网保险将从三个方面扩展保险的边界一是互联网带来新的经济生活方式其中蕴含的新风险派生出的新的保障需求如网购退货险盗刷险等二是大数据技术提升行业风险定价与管理能力从而将以前难以有效管理的风险纳入承保范围如高温险雾霾险赏月险等三是借助互联网强大的客户聚集能力发挥长尾效应将保险期间碎片化保费碎片化使得以往不具有高额投保能力的客户纳入被保人群如一元关爱险等。

Elena wang

就是在网上买保险,优势是投保便捷,不受时间地域的限制。目前大象保险的不错,服务于用户,不胡乱推荐保险,合理的为用户做规划和方案。

购买互联网保险后,如果不想继续持有保险合同,可以随时申请退保。如果为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保单在犹豫期内(签收电子保单次日起10日内),可以选择犹豫期退保,通常不收取任何费用,具体可询问保险公司相关人员;如果保单已过犹豫期,可以选择退保,在犹豫期后办理退保,会向您退还申请退保当时合同的现金价值,会有保费的损失,可以在产品报价页及电子保单中查看各保单年度末的保单现金价值。

陌路风景

互联网保险以入保金额比较低,所以参与的人很多,可靠度还是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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