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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保险有哪些优势?

时间:2020-06-18 分类:互联网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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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霸说保险-燕尔

学霸说保险,专注保险测评!随着新信息时代一步步踏进我们的生活,互联网保险也应运而生并且发展迅猛,但是还会有一部分人质疑互联网保险的存在,在这里先给大家看一篇我写好的文章,让大家对互联网保险有一个概念:《网上买保险会不会有风险?》weixin.qq.275.com

首先先给大家定心丸:互联网保险是更能方便我们购买的。不管在线上或者线下购买,保险产品本身都是签合同受法律保护的。

接下来为大家讲讲互联网保险的优点:

1.性价比高。线上保险产品总体比线下保险产品价格要低。

同样保障类型的产品,线上保单保费比线下便宜40%-60%;而且线上的保障内容较线下也有所创新,比线下传统保险产品更为丰富。

2.方便快捷。互联网最大的优势就是便捷。在线上购买保险是可以直接在网上直接下单,电子保单是会发至你的个人邮箱中。

即使说你常驻的区域没有没有开设你心仪公司的分支机构,直接选择线上买保险,保费便宜还方便。

3.选择丰富。每个人可以在保险公司官网上搜索自己想要的保险产品,在线货比三家;并且可以直接线上对接保险经纪公司,通过互联网平台为各位寻找符合预想的保险产品。保费和条款这两者的信息都是公开化、透明化的,增加信息的曝光度。

在线上,保费和条款都公开透明,减少信息的不对称性。

互联网保险是保险公司为了顺应大众的生活习惯而创新出来的,为了方便我们购买保险,保险公司也是煞费苦心。

所以各位可以考虑线上购买保险啦;

文末,给大家一份满满干货的文章:《买保险之前,一定要先搞清楚这些关键知识点!》weixin.qq.275.com

以上就是我对 "互联网保险有哪些优势?"的图文回答,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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翔云

太多了,众安、意时、大特保、安逸风险管家,这些都是~

忘忧草

是不是龙头不清楚啊,不过做的很不错,对代理人服务很周到

韩艳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互联网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根据中国保监会《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监管要求,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中保协)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互联网保险信息披露,是在中国保监会的指导下,中保协在官方网站建立互联网保险信息披露专栏,对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及其合作的第三方网络平台等信息进行披露,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保险机构,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第四条 互联网保险信息披露坚持真实、准确、完整原则,坚持及时原则,坚持风险揭示原则。   第二章 披露主体   第五条 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是互联网保险信息披露的主体,具体履行互联网保险信息披露的义务:   (一)根据行业统一部署和节奏,推动信息披露工作;   (二)及时披露信息;   (三)确保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其他要求。   第六条 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对与其合作的专业中介机构及第三方网络平台等信息进行披露,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对其合作的第三方网络平台等信息进行披露。   第三章 披露内容   第七条 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在中保协披露专栏里披露机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一)公司全称、公司简称;   (二)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网站名称、网址,包括 APP 名称、微信公众号名称;   (三)已设立二级分公司名称、办公地址、电话号码等;   (四)客户服务及消费者投诉电话;   (五)公司信息披露网址;   (六)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在中保协专栏里披露机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一)机构名称、注册资本、注册地、设立时间、机构地址、联系电话;   (二)自办以及第三方网络平台的网站名称、网址、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在中国保监会备案时间,以及产品销售名称、在中国保监会注册或备案的产品名称、主办者住所所在地。   第九条 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在中保协披露专栏里披露合作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网站信息,包括:   (一)网站全称、简称和网址;   (二)网站备案信息;   (三)业务合作范围;   (四)合作保险产品情况:实际销售名称以及中国保监会备案名称。   第十条 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应在中保协披露专栏里披露合作第三方网络平台信息,包括:   (一)第三方网络平台全称、简称和网址;   (二)第三方网络平台备案信息;   (三)业务合作范围;   (四)合作保险产品情况:实际销售名称以及中国保监会注册或备案名称。   第十一条 披露项目根据市场情况可以进行动态调整,保障互联网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四章 披露工作流程   第十二条 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按照中保协统一的部署和要求进行披露。   第十三条 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按照要求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官网及时填报互联网信息披露系统相关披露信息,进行披露信息进行日常维护。   第十四条 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不得删除历史形成的披露信息,包括合作机构、保险产品,便于保险消费者进行历史查询。   第十五条 原则上,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应事前披露信息。对于合作期限或销售期限在 10 个工作日以内的合作机构或保险产品,允许事后披露信息,但不得超过 10 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对本细则实施之后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于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保协申请信息披露。   第五章 披露的管理与责任   第十七条 各保险机构互联网保险业务分管领导为信息披露的直接责任人。   第十八条 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应指定专门部门和人员,负责组织和协调保险机构的信息披露,并负责与中保协的工作对接。   第十九条 信息披露遵循“谁披露,谁负责”的原则。保险产品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由保险公司全权负责。   第二十条 如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未能真实、准确、完整的披露信息,或者披露信息不及时,导致出现侵害保险消费者利益的,按照中保协行业自律相关管理规定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上报中国保监会。   第二十一条 中保协在信息披露专栏可以进行风险揭示,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行业的长远健康发展。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 2015 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安兰

个人建议,你要是选择的话可以选择拿到牌照的,如安心保险?最近好像保监会就开始对那些没有牌照的互联网保险公司进行整顿了。

巨立婷

近期,保监会披露2017年保险公司投诉情况。整体来看,去年保监会机关及各保监局共接收涉及保险公司的保险消费投诉93111件。其中,涉嫌违法违规投诉2109件,占比2.27%;保险合同纠纷投诉91002件,占比97.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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