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保险 > 补充医疗 > 意外伤害保险是否属于补充医疗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是否属于补充医疗保险

时间:2020-07-31 分类:补充医疗

优质回答

学霸说保险-薇安

补充医疗是相对基本医疗这样说的, 看用人单位和个人愿不愿意参加。 在单位和职工的基本医疗已经处理好后, 看单位或个人根据需求适当增加医疗保险项目。

意外险其实是保障意外的,和医疗险不算是一个类型的保险。补充医疗险有哪些我都整理出来了,具体的往下看。

企业补充医疗、商业医疗、社会互助和社区医疗等都是补充医疗,简直是基本医疗的有力补充。 就跟社保商保一样,两者之间互为补充,这里我就说到这了,想进一步了解可点击这里:《有了社保就不用买商业保险了?社保与商业保险的区别在哪里》weixin.qq.275.com

如今越来越多单位为员工购买补充医疗险,不过很多人对补充医疗如何报销是疑惑不解,接下来我跟大家科普一下:

1.补充医疗只需一年交一次,你可以选择今年交、而明年不交, 交的那一年就有报销,不交就不可以报销。

2.补充医疗在平时的医疗买药都可以报销, 医疗报销必须住院满三天才让报销。

3.补充医疗也是有报销的范围, 生育、整容等都不同意报销, 一般一半是公司交的,自己负责一半。

4.有些朋友已经缴纳补充医疗, 看病时得收好病历、清单和发票。 有病历、清单要盖章、才可以报销发票, 三者谁都不可以漏哦。

5.之后带上自己的病历、清单、发票到人资部进行报销,相关表格需要填写并且提供银行卡号,大约一个月左右会收到报销费用了。

看到这里有些朋友可算对补充医疗的报销心里有底了,为了让您有更全面的了解,医保报销相关问题体贴的我早已给您备上, 给您参考: 《医保在哪些情况下不能报销?》weixin.qq.275.com

以上就是我对 "意外伤害保险是否属于补充医疗保险"的图文回答,望采纳!

全网同号:学霸说保险,欢迎搜索!

相关视频:意外伤害保险是否属于补充医疗保险


桃华

商业保险都有可能拒保。比如:父母身体有重大疾病历史、你自己有重大疾病历史,或者体检重要指标不合格,有重大疾病隐患都有可能,看你上哪个保险公司,多大保额了,保额越大保费越高,审核也就越严格。

渐近

一般补充医疗保险指针对单位进行,不针对个人,因为这是一款团险,投保人必须是单位,个人如果想要就只能选择商业的个人保险,有意外,住院,大病等。

要交。《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所以不是基本的不能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所以,企业为个人缴纳的补充医疗保险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规定,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就是说,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免征个人所得税。而财税〔2006〕10号文件中的免税项目,不包括补充医疗保险。因此,企业为职工支付的补充医疗保险应当征收个人所得税。来源于网络

A美美

一般的公司补充医疗在医保报销基础上都可以再报销一定比例的,具体要看您说在公司办理的补充医疗具体条款,需要找您公司的相关负责人了解。 希望对您有帮助,谢谢

岭南小生

小诺解答:您好! 补充医疗保险怎么报销?回答这个问题前,我们先来看看什么是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是相对于基本医疗保险来说的,它包括了这几种情况,一种是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一种是商业医疗保险、一种是社会互助医疗保险等等。那么补充医疗保险怎么报销呢? 1、参保人因为生病在市内的定点医院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原则上是定点医院直接结算就可以的,要参保人自己承担的费用,在出院的时候,在定点医院个人结算付清;应该由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需要支付的费用,由定点医院向医疗保险机构按月来结算。 2、如果是在市外的定点医疗治疗的话,所产生的医疗费用个人全部垫付,出院之后,是可以凭出院证、有效发票,还有医疗费用的明细单子,拿到医疗保险机构申请审核支付基本医疗保险报销额和补充医疗保险赔付额。

  基本医疗保险是为补偿劳动者因疾病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而建立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通过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建立医疗保险基金,参保人员患病就诊发生医疗费用后,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以避免或减轻劳动者因患病、治疗等所带来的经济风险。   补充医疗保险是相对于基本医疗保险而言的,是指用人单位或个人自愿参加的非强制性医疗保险,其是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力补充,也是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补充医疗保险主要目的就是为参保人提供更好的医疗保障,减轻参保人看病就医的压力。   目前我国补充医疗保险主要包括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社会互助和社区医疗保险等多种形式。不同形式保障保障对象、保障标准及保障范围亦不相同。   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的区别:   医疗保险是五险中比较特别的一种保险制度,医疗保险的缴纳要求具有持续性。也就是说在缴纳期间,如果医疗保险中途间断则需要从新缴纳。之前缴纳的医疗保险自动清零。如果是由于换单位导致保险未及时缴纳,则三个月内补上可以续交。   补充医疗保险不是通过国家立法强制实施的,而是由用人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的。而基本医疗保险是由国家强制执行,用人单位必须按照规定为职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A大男人

  回答一部分,也是我对后面政策的解读(关于新规定实时报销的我没找到,也不清楚)
  1.门急诊一年累计花费的起付线为2000(第四十条一),设你的门急诊花费为x,那么医保为你报销钱数为0.5*(x-2000)。条件是2000  2.《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里面所说的“补充医疗保险”和现实中我们说的“补充医疗保险”(即你们公司给你上的)根本不是一个概念。
  前者其实应该叫做“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是医保的一部分,该互助资金负责两个部分的报销金额,一是前面第1条说的门急诊2000到42000的那一部分,二是住院费用医保报销超过17.886万元(根据第三十二条,2009年北京平均工资44715元)之后的部分,这部分钱报销70%,最高能给你10万元。
  后者是商业保险,找平安保险公司这一类的公司买的,目的是补充《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规定不报销的部分。即x42000这一部分。根据保险公司给的规定不同,有的商险还管2000
  总的来说,因为社保有起付线、报销比例、上限的限制,有定点医院的限制,有一些自费药和治疗费的限制,有免责的限制(如犯罪、自残、交通事故等),因此需要商业的补充医疗保险,并且国家针对企业上补充医疗险有优惠政策,企业给员工上补充医疗险也不是很大负担。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2001年2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68号令公布
  根据2003年12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41号令第一次修改
  根据2005年6月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8号令第二次修改)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第三章 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
  第四章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五章 补充医疗保险
  第六章 医疗管理
  第七章 组织管理和监督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职工和退休人员患病时得到基本医疗,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适用本规定。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时间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第三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医疗保险工作,组织实施医疗保险制度,负责医疗保险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保险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市和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经办医疗保险工作。

  第四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双方负担、共同缴纳、全市统筹的原则。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水平应当与本市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以及财政、用人单位和个人的承受能力相适应。

  第五条 本市在实行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建立大额医疗费用互助制度,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企业和事业单位可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鼓励用人单位和个人参加商业医疗保险。

  第六条 结合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积极推进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用比较低廉的费用,为职工和退休人员提供比较优质的医疗服务,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基本医疗服务的需要。

  第二章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第七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应当以收定支,收支平衡。

  第八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利息;
  (四)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滞纳金;
  (五)依法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其它资金。

  第九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按时足额缴纳的,不计个人帐户,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其医疗费用。

  第十条 职工按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职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低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工资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职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法确定职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十一条 本规定施行前已退休的人员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本规定施行后参加工作,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男满25年、女满20年的,按照国家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的人员,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本规定施行前参加工作施行后退休,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满前款规定年限的,由本人一次性补足应当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职工的连续工龄或者工作年限符合国家规定的,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按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9%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十三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比例需要调整时,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如实申报职工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核定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用人单位的开户银行以"委托银行收款(无付款期)"的结算方式按月扣缴。

  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从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十六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分级管理,全部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要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或者挪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收支。

  第十七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当年筹集的部分,按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基金本息,按3个月期整存整取银行存款利率计息;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的沉淀基金,比照3年期零存整取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并不低于该档次利率水平。

  第十八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执行统一的社会保险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第三章 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

  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职工和退休人员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以下简称个人帐户)。

  第二十条 个人帐户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按照规定划入个人帐户的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个人帐户存储额的利息;
  (四)依法纳入个人帐户的其它资金。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一部分按照下列标准划入个人帐户:

  (一)不满35周岁的职工按本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0.8%划入个人帐户;
  (二)35周岁以上不满45周岁的职工按本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1%划入个人帐户;
  (三)45周岁以上的职工按本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2%划入个人帐户;
  (四)不满70周岁的退休人员按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3%划入个人帐户;
  (五)7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按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8%划入个人帐户。

  前款所列标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基金收支情况需要调整时,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二十二条 个人帐户存储额每年参照银行同期居民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二十三条 个人帐户的本金和利息为个人所有,只能用于基本医疗保险,但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

  职工和退休人员死亡时,其个人帐户存储额划入其继承人的个人帐户;继承人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帐户存储额可一次性支付给继承人;没有继承人的,个人帐户存储额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第二十四条 失业人员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帐户停止计入,余额可继续使用。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失业保险规定享受医疗补助待遇。

  第二十五条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参保的区、县内流动时,只转移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不转移个人帐户存储额;跨区、县或者跨统筹地区流动时,转移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同时转移个人帐户存储额。

  第四章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六条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划定各自支付范围,分别核算,不得互相挤占。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分别支付。

  第二十七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费用,应当符合本市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以及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

  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以及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个人帐户支付下列医疗费用:

  (一)门诊、急诊的医疗费用;
  (二)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费用;
  (三)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
  (四)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按照比例应当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个人帐户不足支付部分由本人自付。

  第二十九条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下列医疗费用:

  (一)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
  (二)急诊抢救留观并收入住院治疗的,其住院前留观7日内的医疗费用;
  (三)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的门诊医疗费用。

  第三十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下列医疗费用:

  (一)在非本人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但急诊除外;
  (二)在非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
  (三)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者其它责任事故造成伤害的;
  (四)因本人吸毒、打架斗殴或者因其它违法行为造成伤害的;
  (五)因自杀、自残、酗酒等原因进行治疗的;
  (六)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治疗的;
  (七)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由个人自付的。

  第三十一条 企业职工因工负伤、患职业病的医疗费用,按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女职工生育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按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10%左右确定。个人在一个年度内第二次以及以后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按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5%左右确定。

  第三十三条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在一个年度内支付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费用累计最高支付限额按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确定。

  第三十四条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需要调整时,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布。

  第三十五条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用设定结算期。

  结算期按职工和退休人员住院治疗的时间,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门诊治疗的时间设定。

  第三十六条 在一个结算期内职工和退休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医院等级和费用数额采取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按照以下比例分担:

  (一)在三级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

  1.起付标准至3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85%,职工支付15%;
  2.超过3万元至4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0%,职工支付10%;
  3.超过4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5%,职工支付5%。

  (二)在二级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

  1.起付标准至3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87%,职工支付13%;
  2.超过3万元至4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2%,职工支付8%;
  3.超过4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7%,职工支付3%。

  (三)在一级医院以及家庭病床发生的医疗费用:

  1.起付标准至3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0%,职工支付10%;
  2.超过3万元至4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5%,职工支付5%;
  3.超过4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7%,职工支付3%。

  (四)退休人员个人支付比例为职工支付比例的60%。

  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照比例支付的最高数额不得超过本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最高支付限额。

  本条第一款所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需要调整时,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五章 补充医疗保险

  第三十七条 建立大额医疗费用互助制度。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按比例支付职工和退休人员在一个年度内累计超过一定数额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和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不含起付标准以下以及个人负担部分)的医疗费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应当参加大额医疗费用互助,但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除外。

  大额医疗费用互助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八条 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用人单位按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1%缴纳,职工和退休人员个人按每月3元缴纳。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在每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时一并缴纳。

  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不足支付时,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缴费比例、缴费金额需要调整时,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九条 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实行全市统筹,单独列帐,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计息办法计息。

  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统一筹集、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条 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对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大额医疗费用按照下列办法支付:

  (一)职工在一个年度内门诊、急诊医疗费用累计超过2000元的部分,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50%,个人支付50%。

  (二)退休人员在一个年度内门诊、急诊医疗费用累计超过1300元的部分,不满70周岁的退休人员,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70%,个人支付30%;7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80%,个人支付20%。

  (三)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在一个年度内累计支付职工和退休人员门诊、急诊医疗费用的最高数额为2万元。

  (四)职工和退休人员在一个年度内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不含起付标准以下以及个人负担部分)的住院医疗费用,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的门诊医疗费用,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70%,个人支付30%。但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在一个年度内累计支付最高数额为10万元。

  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需要调整时,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一条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和事业单位可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在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列入成本。

  补充医疗保险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

  第四十二条 国家公务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享受医疗补助待遇,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四十三条 对于享受本市城镇居民家庭最低生活保障的职工和退休人员,在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上给予照顾。

  本市设立特困人员医疗救助资金,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多方筹集资金,解决特困人员因医疗费支出过大造成的困难。

  第六章 医疗管理

  第四十四条 本市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制度。按照"就近就医、方便管理"的原则,职工和退休人员可选择3至5家定点医疗机构,由所在单位汇总后,报单位所在地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筹确定。定点专科医疗机构和定点中医医疗机构为全体参保职工和退休人员共同的定点医疗机构。

  职工和退休人员患病时,按照规定持医疗保险凭证到本人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也可凭定点医疗机构经治医师开具的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第四十五条 愿意承担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对符合条件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核发资格证书,并向社会公布。取得定点资格并被确定为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定协议。

  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卫生、中医管理和药品监督等部门制定。

  第四十六条 有关部门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要实行动态管理。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要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规定的价格政策和标准,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规定,建立与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

  第四十七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专门机构或者设置专职人员负责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工作,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医疗服务的管理规定和标准,制定并执行常见病诊疗常规,建立医疗质量效益综合评估标准,准确提供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门诊、急诊、住院和单病种等有关资料。

  第四十八条 定点零售药店应当配备人员负责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工作,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药品管理的规定,建立药品质量保证制度,做到供药安全、有效。

  第四十九条 门诊、急诊医疗费用和住院医疗费用中由个人支付的部分,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费用,由个人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直接结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卫生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十条 改革城镇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方便人民群众就医。通过引入竞争机制,抑制医疗费用的过快增长,减轻人民群众和社会的负担。建立新的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制度,实行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加强对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的监管。

  第七章 组织管理和监督

  略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不按照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或者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致使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未能按照规定划入个人帐户,职工和退休人员不能享受相关医疗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当赔偿职工和退休人员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五十九条 用人单位不按照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或者不按照规定申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致使基本医疗保险费漏缴、少缴,或者不按照规定代扣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不按照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十一条 用人单位骗取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追回被骗取的基金,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该用人单位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参加医疗保险的个人弄虚作假骗取医疗保险待遇,或者转卖医疗保险基金报销的药品谋取不当利益,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对该个人处骗取医疗保险基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行为未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对该个人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三条 定点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一)将未参加医疗保险人员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或者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的;
  (二)将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或者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的;
  (三)将非急诊、抢救病人的费用列入急诊、抢救项目支付的;
  (四)将不符合住院标准的病人进行住院治疗,或者故意延长病人住院时间,或者挂名住院、作假病历的;
  (五)挪用他人个人帐户的;
  (六)弄虚作假、调换药品的;
  (七)采取其它手段骗取医疗保险金的。
  有前款行为之一,但未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对该定点医疗机构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四条 定点零售药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零售药店资格:

  (一)不按照外配处方出售药品的;
  (二)不按照外配处方剂量配药的;
  (三)将外配处方用药换成其它物品的。

  第六十五条 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违反医疗、药品、物价等管理规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提请有关部门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资格。

  第六十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医疗保险规定,致使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追回;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不按照规定支付医疗保险待遇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其进行批评,并责令其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八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追回损失的医疗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挪用医疗保险基金的,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离休人员、老红军、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十一条 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七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1年4月1日起施行。

走走停停

参保人员应于一次性住院治疗出院之日起60日内凭本补充医疗保险单、身份证、社会保险卡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出院证、住院费用收据、住院医疗费统筹支付结算表(参加省和区(市)县的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还须持省和所属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据的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的情况证明和住院医疗费用清单)等相关资料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报手续,逾期则不予报销。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的2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报销。本补充医疗保险终身有效,但每份只能使用一次。报销一次性住院医疗费时,一次只能使用一份,报销金额不超过50000元。
  本补充医疗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其他住院补充医疗保险的报销金额之和大于一次性住院医疗费总额时,超出部分不予支付。

张唯

补充医疗报销(二次报销)大概需要3个月的时间。 医保二次报销指的是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由退休人员、军残补助等基金将需要个人自付的部分金额按照相应比例再报一次。其实就是补充医疗保险的报销。也就是一年内办理过住院结算手续的住院费用(包含家庭病床和市外就医),全年累计的个人自付部分减去丙类费用在一万元以上部分的均可享受医保基金的二次补助。 医疗保险二次报销: 一、门诊、急诊费用的报销 大额医疗互助(门诊、急诊)起付线金额在职职工为2000元,退休人员为1300元。如果一年内累计的门诊、急诊费用,职工不到2000元、退休人员不到1300元,由参保人员从个人帐户中支付。如果在自然年度内达到了起付线以上金额,就可以适用大额医疗互助制度 二、住院费用的报销 按照规定,目前一个年度内首次使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住院费用时,在职、退休人员起付线金额均为1300元。第二次以及以后住院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按50%确定,为650元。一个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住院费用)最高支付目前为7万元。 退休人员的个人支付比例为在职职工个人支付比例的60%,但是起付标准以下的部分相同,全是由个人支付。住院报销的标准与参保人员所住的医疗机构的级别有关。 如果参保人员的住院费用较多,超出了最高支付限额,超出部分的费用将按大额医疗互助的有关标准报销,即由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支付70%,个人支付30%。一年以内,大额医疗互助的累计最高支付数额为10万元。

GH

基本医疗保险:是我国保险制度中最为强制的一种,由政府部门组织实施,其特点是“广覆盖,低保障”,其保险项目及标准与各地方政策相关。投保范围由国家政府部门进行规定,投保费用一般由企业、个人共同负担,保险费用金额与个人收入、地方政策有直接关系。补充医疗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险的有效补充,一般只针对企业团体进入投保,其保障内容与基本医疗保险相一致,在就医医院、药品使用目录上均有明确要求与限制,但报销标准有较大提高,确实提高是企业员工的医疗报销待遇。保险费用与企业选择的保障方案和投保人数等因素有关,一般费用在年500元至2000元不等,一般由企业承担相关费用。
高端医疗保险:是一款全面解决就医保障的保险,突破了基本医疗保险就医医院、用药范围的限制,一般可在特需门诊、私立医疗机构就诊,且就诊地区可做全球性选择,用药范围基本上不受限制,且可选择牙科、生育等保险保障项目。另一个特点就是保障金额上限较高,可在50万元至2300万元间选择。投保人数要求也适当降低,有个人可承保,有5人团体投保,保险费用与投保人选择方案、年龄、性别、保障区域等相关信息有关,保险费用在年8000元至50000元不等。
展开 更多回答(10)
扫码关注微信公众号
帮你花更少的钱,买对的保险
公众号

微信扫一扫下方二维码
阅读更多文章